? 韓勇 等
【導讀】北京時間12月24日凌晨,孫楊律師團隊收到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判定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2020年2月28日關于孫楊禁賽8年的裁決。根據目前有關報道來看,CAS的有關程序及一位外籍仲裁員的“辱華”不當言行是法院推翻CAS裁決的重要前提。不過,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表示,還會持續跟蹤此案并努力促成該案重審。一段時間以來,世界反興奮劑浪潮洶涌。在本月17日,俄羅斯收到被WADA禁賽兩年的處罰。在一些學者看來,孫楊一案和俄羅斯興奮劑一案是全球體育法律與全球體育政治交駁演變的結果。為便于讀者全面理解,本文摘編了三篇文章的部分內容,對世界反興奮劑領域的一些問題進行綜合。韓勇教授全面分析了孫楊一案的主要事實與法律分析。李智教授和劉永華教授回顧并總結了世界反興奮劑機制的變遷與結構。邢婉瑩教授等就世界反興奮劑實踐背后的政治博弈進行宏觀梳理。綜合來看,世界反興奮劑領域是全球體育法律與全球體育政治復雜醞釀與持續發酵的結果,它往往以某些事實為起點,但它的背后有著復雜的政治經濟與國家利益關系。在推進我國反興奮劑工作進程中,不僅需要繼續奉行興奮劑零容忍的要求,同時需要熟稔國際反興奮劑工作的基本原理與基本結構,不斷增強中國話語權。
本文摘自《體育與科學》2020年第1期、《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20年第4期、《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19年第3期的三篇文章部分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如原版轉發本文,請注明轉載來源和出處。
北京時間12月24日凌晨,關于孫楊的重磅消息傳來。孫楊瑞士律師團隊已經收到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其判決結果為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此前涉及孫楊的裁決。
從《紐約時報》的報道來看,孫楊能推翻這一禁賽令的原因讓人頗為吃驚,是因為當時裁定孫楊禁賽的三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法官中,身為主席的弗拉蒂尼(Franco Frattini)曾在社交網絡上就中國發表過種族主義性質的言論。
據報道,此人是意大利的前外交部長。孫楊的律師發現,他曾多次在抨擊中國玉林吃狗肉的情況時,發表過種族主義言論。比如他在2018年8月時曾發帖稱“那些殺狗的野蠻殘忍的中國人都應該永遠下地獄”,還曾在2019年6月2日稱一名疑似在虐狗的中國男子為“殘忍的黃皮膚”,并稱西方國家在與中國打交道時應該記住中國這一殘忍的形象。這一情況最終令瑞士聯邦法庭裁定這名法官在中立性上存疑,并由此推翻了今年2月由他參與做出的對孫楊的8年禁賽令。
不過,雖然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CAS的判罰,但事情還沒有結束。根據中國新聞網的報道,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正式表態,將會繼續采取行動,在案件回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后,繼續陳述其立場。
▍“孫楊拒檢”事件回顧與主要問題分析(韓勇)
一、“孫楊拒檢”?事件回顧
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檢查人員試圖在奧運金牌得主、游泳運動員孫楊選定的“60分鐘”時段內(晚上10點至11點),收集孫楊的血液和尿液。這是一次在浙江省孫楊住宅進行的賽外(OOC)檢查,由國際泳聯(FINA)主導,委托IDTM公司實施。
孫楊在規定時間內與家人趕到檢查現場準備接受檢查,根據孫楊方陳述,最開始沒有任何懷疑,但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陪護員用手機拍照、錄視頻,而且身著短袖、短褲和拖鞋,懷疑不是專業人士,便要求其出示證件。孫楊認為陪護員出示的居民身份證不足以證明其得到合法授權,拒絕其參與具體的檢查過程,因此無法進行尿液取樣。孫楊表示,如果持有合格證書的檢查官能到來,他愿意“等到早晨”,但檢查官(DCO)拒絕孫楊的提議,堅持要立即收集尿樣。
當晚11∶35,孫楊接受了采血助理(Blood Collection Assistant, BCA;國內媒體譯為“血檢官”)抽血,血樣被放在安全容器中。出于對檢查人員行為和認證的擔憂,孫楊給隊醫巴震打電話,巴震給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打電話,孫楊母親給中國游泳隊領隊程浩打電話,他們認為只有有資質的檢查官才能對運動員進行檢查。BCA和DCA沒有向運動員提供IDTM的授權文件以證明他們每個人擁有適當權力參加樣本收集工作。因此認為收集的血液樣本無效,不應被帶走,保安用錘子砸碎包裹血樣的安全容器,收集的血樣未能被帶走送往相關的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認證實驗室。血樣仍然在孫楊隊醫手中。由于樣本沒有儲存在避免被打開的安全容器中,而且超過了WADA《國際檢查與調查標準》(The World Anti-Doping Cod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附件K規定的強制時限,因此樣本不太可能再被檢測。巴醫生手寫了一份當晚發生情況的摘要。
這在興奮劑檢查中很罕見,對于當晚和次日凌晨到底發生了什么,為什么會發生這種情況,以及將會導致什么后果,FINA和運動員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釋。
事后,IDTM向FINA報告無法收集所要求樣本(血液和尿液)的情況。孫楊也對此作出解釋。FINA對IDTM和孫楊提供的報告和解釋進行了評估。FINA認為,運動員得到了適當的通知,檢查官已經得到FINA和IDTM的所有適當和必要的授權,不需要再向運動員出示額外文件。孫楊在沒有令人信服理由的情況下,在接到IDTM檢查官正式通知后,未能或拒絕提供尿液樣本,不允許收集的血樣被帶走進行分析,構成《FINA興奮劑管制規則(2014)》(FINA Doping Control Rules,FINA DC)2.3條款“拒絕或不服從”;銷毀收集的血液樣本,構成《FINA興奮劑管制規則》2.5條款“篡改或企圖篡改”。DCO已明確告知運動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及其各種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
2018年11月19日,FINA興奮劑仲裁庭(FINA Doping Panel)在瑞士洛桑舉行了一場13個小時的聽證會。由主席Robert Fox(斯洛伐克)、仲裁員Farid Ben Belkacem(阿爾及利亞)、David Lech(加拿大)組成聽證專家組。孫楊方由Fabrice Robert-Tissot(瑞士)、Ian Meakin(英國)、劉馳(中國)等代理;FINA由Jean-Pierre Morand(瑞士)、Romain Venard(瑞士)代理。
2019年1月3日,FINA聽證專家組做出裁決,認定興奮劑檢查官違反標準的行為總體上是“令人信服”的,孫楊的反應可能是合理的,足以證明其無罪,因此孫楊不存在違反《FINA興奮劑管制規則》2.3或2.5條款的行為。但裁決指出孫楊只是“險勝”(a close-run thing),在裁決中對孫楊做出了警告,認為運動員這“基本上是一場賭博,賭運動員對復雜形勢的評估會占上風,這讓興奮劑專家組感到極端愚蠢(foolish in the extreme)”。
2019年1月,本應保密的孫楊案裁決被英國《泰晤士報》報道。
WADA就FINA聽證專家組對孫楊拒檢行為僅予以警告的裁決不滿,根據 《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13.2.3條規定,向國際體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提起上訴,起訴孫楊及國際泳聯。
孫楊要求CAS開庭公開審理此案,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光州游泳世錦賽期間,多名游泳選手表示,“不喜歡和‘興奮劑騙子’在一個游泳池里比賽”“不要讓那些在藥檢的時候砸碎血樣的人來參加比賽”。澳大利亞選手霍頓拒絕登上領獎臺與冠軍孫楊同臺領獎,FINA向澳大利亞游泳運動管理機構及霍頓發送警告信。英國運動員鄧肯斯科特在頒獎儀式上拒絕與孫楊握手合影。光州游泳世錦賽期前,澳大利亞《星期日電訊報》公布了FINA裁決書文本。孫楊認為,一只黑手在操縱媒體、誤導輿論、抹黑事實。
2019年11月15日,CAS在瑞士蒙特勒公開開庭審理WADA訴孫楊與FINA案。這是CAS繼1999年愛爾蘭游泳運動員Michelle Smith De Bruin興奮劑聽證之后的第二例公開聽證。CAS仲裁小組由Franco Frattini擔任組長,他是意大利前檢察官、意大利前外交部長、歐盟委員會前副主席和意大利體育法院(Italian Court of Sport Justice)現任院長。WADA選任的仲裁員Romano F. Subiotto是英國大律師,是CAS公布裁決最多的仲裁員前20名;經FINA同意由孫楊選任的仲裁員是英國學者和辯護律師Philippe Sands教授。WADA的法律代表主要是美國著名體育律師Richard Young,他曾代表美國反興奮劑機構(US Anti-Doping Agency,USADA)參加瑪麗·瓊斯(Marion Jones)和其他涉嫌海灣實驗室THG丑聞興奮劑的聽證,以及環法自行車賽七冠王阿姆斯特朗的興奮劑聽證。他還是《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主起草人。
二、“孫楊案”主要問題及分析
孫楊拒檢,并沒有隱藏自己用藥的動機,而是認為IDTM檢查人員沒有資質。但是現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故意拒檢將被禁賽4年,非故意拒檢將被禁賽2年。孫楊方認為,由于IDTM檢查人員沒有適當通知運動員,所以這不是一個合法的檢查,產生的樣本并非合法樣本;WADA則認為,即使通知程序有瑕疵,也構成合法檢查,運動員應配合檢查,事后提出抗議。本案的CAS仲裁員,在兩種沖突利益間尋找平衡,如果堅持程序正義、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保護運動員權利原則,則裁決將有利于運動員;如果堅持反興奮劑的嚴格責任、維護反興奮劑工作的權威性和保護體育運動的最大利益,則裁決將有利于WADA。3.1CAS聽證中雙方的立論和思路
(一)主要事實爭議
在CAS聽證中,孫楊方的觀點是:由于樣本收集人員的文件不齊全,因此整個活動不足以稱作一次檢查,收集的血樣也不是樣本。孫楊方不是否認自己存在不配合行為,而是要從根本否認這是一次已經開啟的檢查活動。
WADA的觀點是:該次檢查過程中存在不合規之處,但檢查本身已經構成一個合法的檢查程序,只是存在一些瑕疵,因此孫楊的行為性質是暴力抗檢。整個CAS聽證過程,WADA的目標不是否認自己存在違規部分,而是試圖把這些違規部分歸入合法的檢查過程當中。WADA律師一直通過提問孫楊方“是否已經自愿配合BCA抽血”,讓仲裁員認可爭議發生在檢查程序內。
雙方的理論和思路指向一個問題:在DCO授權完整但BCA和DCA授權和資質不完整的情況下,是否能夠開始一個符合ISTI的檢查程序?
(二)通知程序的適當性
由于反興奮劑工作的復雜性,WADA發布ISTI對各類興奮劑檢查機構、受委托的樣本采集機構、運動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ISTI包含了運動員和反興奮劑機構都必須遵守的規則和程序要求。通知程序是對運動員行使管轄權的核心問題,由此開始,運動員將要承擔反興奮劑規則規定的繁重義務和嚴厲處罰的可能性。在本案中,爭議主要集中在樣本收集人員是否得到授權和BCA是否適格。
關于樣本采集人員是否經過合法授權,DCO、DCA和BCA是否根據ISTI規定向運動員提供適當的IDTM文件證明他們有權從運動員采集樣本,確實出現了條款間的矛盾和操作上的瑕疵。
FINA聽證專家組認為,運動員沒有得到DCO的適當通知。其他參加樣本收集的人員未能符合ISTI中關于通知的規定。沒有向運動員出示IDTM適當授權的正式文件來確定DCA和BCA的身份。由于缺乏適當的通知,因此IDTM 在2018年9月4日代表 FINA 進行的樣本收集工作沒有正式開始。提供尿液樣本的要求沒有得到妥善執行;最初收集(后來銷毀)的血液沒有經過適當授權,因此不適合作為“樣本”。因此,IDTM 于2018年9月4日發起的樣本收集活動是無效的,不構成興奮劑違規。
(三)指南的非強制性
WADA《血樣收集指南》2.3條規定,符合資格的DCO可執行指派給BCO的職責。要求:具有相關公共當局認可的血液采集資格,并具有樣本采集經驗;得到授權收集機構批準進行血液收集。
WADA認為,《血樣收集指南》并不是強制性的或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WADA負責標準與協調的副主任 Stewart Kemp證詞稱,如WADA網站上明確標注的那樣,指南就反興奮劑項目幾個方面向簽署國提供了建議做法,這些指南不是強制性的,不具法律約束力,但是為反興奮劑機構程序的實施提供技術指導,確定什么是普遍認可的良好做法和遵從WADA程序的檢查。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的反興奮劑規則要求高于IDTM,但IDTM不需要遵守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的規則。
(四)程序的偏離與對全局影響
對孫楊的指控認為,通知程序即使有缺陷,也是輕微的,檢查人員偏離指南的行為(在檢查過程中拍照,以及檢查文件的問題)在性質上都是微不足道的,不會影響收集的血樣的完整性,也不應該使整個檢查任務失效,也并不能證明孫楊的行為是正確的。
整個興奮劑規則體系是建立在“嚴格責任”基礎上的,在許多情況下,都并不要求證明一個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真實性,就像在本案中,規則規定,并不需要問孫楊拒檢的動機。
關于公平的論點可能是孫楊案件中最強有力的抗辯。《運動員反興奮劑權利法案》11.0條規定,“在樣本收集過程中,運動員有權查看興奮劑檢查官的身份,有權要求提供更多關于樣本收集過程的信息, 被告知進行樣本收集所依據的機構的權利……”這兩個新規則的出臺,顯然意味著運動員群體對反興奮劑過程中自身權利保護的強烈要求,WADA也注意到這種變化并順勢加強了對運動員權利保護。
(五)規則不清晰的解釋
在孫楊案中,關于什么是合法授權,各方各執一詞,引發了滔滔不絕的論證和辯論。興奮劑處罰非常嚴格,甚至是“準刑事性”的。一般而言,處罰越嚴格,就應該給運動員越多的保障。興奮劑處罰既然是“準刑事性”的,那么興奮劑處罰在規則不夠清晰導致爭議的時候,應該仿照刑事處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即因為立法不明導致解釋不清的后果不應由被告承擔。
反興奮劑的立法者由于沒有使用能夠讓人理解清晰的表述,遇到疑難案件時就不能將規范適用不利的后果分擔給規則的接收人,即運動員。因為規則的制定者擁有立法的巨大權力,同時也負有責任,讓反興奮劑規則制定者對規則存疑負責,是罪刑法定主義的產物。因為根據權利與責任對等原則,既然立法權歸屬于體育組織,規則存疑的責任自然應由立法者來承擔。在規則含糊的情況下,規則制定者因未能滿足這一要求而存在失職,當然應就此承擔責任。
(六)令人信服的理由
WADA認為,孫楊拒檢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孫楊的擔心沒有說服力,因為他是在取樣后才提出來的。從邏輯上講,如果檢查人員的行為如此明顯的錯誤,他們很可能從整個過程開始就表現出來了,為什么孫楊對興奮劑檢查的擔心只是在樣本被檢查后才顯露出來?而這個過程總共持續了4個多小時?
WADA引用了CAS 的一個先例Laura Dutra de Abreu Mancini de Azevedo v FINA案。CAS先例建立的關于“令人信服的理由”標準確實是對孫楊不利的因素。因為近年來,CAS裁決越來越多地顯示出有遵循先例(Principle of stare decision)的傳統。
在本案中,運動員方就此的可行抗辯就是認為爭議存在著身體、衛生或道德不允許的情況,構成“令人信服的理由”。沒有授權文件的DCA和BCA,穿短褲拖鞋并私拍照片的DCA,沒有出具《護士執業證》的BCA,可能讓孫楊和隨行人員對興奮劑檢查衛生和道德方面的安全產生了懷疑。而在本案中,本應保密的FINA興奮劑仲裁庭裁決書被全文泄露給媒體,FINA也沒有有效的后續補救措施。運動員在反興奮劑檢查中提交的血樣和尿樣都包含著個人基因信息這樣重要的隱私信息,如果誤入別有用心者手中,可能會給運動員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
(七)孫楊的“無動機”
WADA在CAS聽證時指出,孫楊經歷了多次檢查。為什么眾多其他運動員都能順利檢查,唯有孫楊對這次檢查反應特別強烈?WADA強調,IDTM作為檢查機構使用同樣的文件進行了多達19000次興奮劑檢查,沒有出現孫楊案類似的情況。
無論是WADA上述追問,還是國外媒體及運動員對孫楊砸血樣行為的強烈反應,都隱含著“孫楊做賊心虛,試圖通過不接受檢查掩蓋自己使用興奮劑事實”的推斷。這種推論完全是可以駁斥的。
但是,孫楊“沒有逃避檢查的動機”能否使其脫罪呢?可能并沒有那么簡單。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3.1條規定予以減輕,違反條款2.3 或2.5 的行為,禁賽期為四年。如果未完成樣本采集,而運動員能夠證實該興奮劑違規行為不是故意(如條款10.2.3 的規定)實施的,那么禁賽期為兩年。
正因為反興奮劑規則的嚴格,所以孫楊在事發當晚的行為被FINA聽證專家組稱為是“極端愚蠢的”,因為他未來的運動生涯可能會因此受到巨大影響。對于孫楊來說,哪怕只因禁賽無法參加東京奧運會,都是極大的損失。
(八)孫楊的前科問題
WADA認為,孫楊不應該依賴他的隨行人員和隊醫,他是一個經驗豐富的國際運動員,知道篡改樣本的后果。此外,WADA指出,孫楊誤服曲美他嗪被禁賽3個月就是隊醫巴震的不良建議和不作為導致的。
的確,如WADA所言,孫楊拒檢的結果,無論是否是在隨行人員建議下進行的,無論其隊醫是否專業,其后果都要由孫楊承擔,這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指控方和媒體多次提到了孫楊的前科。興奮劑違禁前科對孫楊此案會有什么影響?所謂孫楊的前科,是孫楊于2014年5月的全國游泳冠軍賽時接受賽內檢查,A瓶尿樣含有違禁物質曲美他嗪。
雖然孫楊2014年違禁是誤服,但這一次違禁還是可能對本次拒檢的處罰造成影響。孫楊的誤服,當時被認定為“無重大過錯、無重大過失”,而并非“無過錯或無疏忽”。孫楊第一次誤服累計為興奮劑違禁,導致本次拒檢涉嫌第二次興奮劑違禁。因此WADA才提出,由于孫楊之前2014年有一次興奮劑違禁,按照10.7.1條規定應對孫楊禁賽2-8年。
▍如何看待世界反興奮劑規則?(李智、劉永平)
當前,世界反興奮劑運動大致體現為2個體系(1)以國際奧委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際體育仲裁院為主體的國際反興奮劑體系;(2)以各國反興奮劑機構為主體的國內反興奮劑體系。伴隨2019年國際體育仲裁院反興奮劑特別仲裁庭的設立,一個多元的、相互制衡的世界反興奮劑框架正不斷完善。
一、三權分立:國際反興奮劑運動整體治理架構
針對興奮劑案件,形成了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制裁、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監督制約、國際體育仲裁院居間裁判的治理機制。國際體育仲裁院反興奮劑仲裁庭的設立,使這一架構愈發穩定。
(一)行政權:國際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角色
在興奮劑規則適用方面,《奧林匹克憲章》強調奧林匹克運動必須遵守《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為反興奮劑運動劃定了基準線,是國際單項聯合會及其運動員參與奧運會的重要標準。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制定和實施與《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一致的規則,要求國家單項體育協會及其注冊運動員予以遵守。
(二)立法權: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立“法”并監督執行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于1999年在瑞士洛桑成立。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認可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在世界反興奮劑運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具有立“法”職能。它負責制定《禁藥清單》《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等反興奮劑法律文件,并擁有對規則的解釋權。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立法職能的確立,使反興奮劑機制由原來的多元化演變成二元化模式,即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統一制定規則,各國反興奮劑組織和國際單項聯合會負責執行,將“立法”與“執法”分離。(2)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對反興奮劑規則適用進行監督。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有權審查《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簽約方的反興奮劑處理結果,并行使向國際體育仲裁院上訴的權力。這一上訴權力可以突破“用盡內部救濟”原則,即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無需等待體育組織內部程序全部執行完畢,可直接提起上訴。孫楊案被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院,就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行使這一權力的結果。(3)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在特殊情況下有權對興奮劑違規行為展開獨立調查。俄羅斯集體禁賽案的處理正是基于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幾次獨立調查。
(三) 司法權:國際體育仲裁院行使“司法”審查權
國際體育仲裁院于1984年成立,目前每年大約處理600個案件,其中約25%的案件屬于興奮劑糾紛。國際體育仲裁院對體育爭議的管轄依托于國際體育組織的授權,國際奧委會及多數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章程中都列有將爭議提交國際體育仲裁院處理的仲裁條款。
可見,在當前的世界反興奮劑體系中,由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負責制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并監督規則的統一適用,國際奧委會和單項體育組織負責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進行興奮劑檢測和違規處罰,國際體育仲裁院實施對興奮劑處理的“司法”審查,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三權分立。
(四)反興奮劑仲裁庭強化了興奮劑處罰的“司法”性
2019年1月1日,國際體育仲裁院正式成立常設的反興奮劑仲裁庭(CASAnti-Doping Division,CAS ADD)。反興奮劑仲裁庭通過體育組織的授權,對興奮劑違規行為進行判定和處罰。為此,制定了專門的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單,設置了仲裁上訴程序,其中,變化最大之處就是把原先由單項組織實施的興奮劑違規處罰權交由反興奮劑仲裁庭。這一改變可以形象表述為:原先自己做處罰決定的國際奧委會、單項體育聯合會,化身“原告”或“檢察官”,向國際體育仲裁院就興奮劑爭議提起“一審”,申請其做出處罰裁決。
二、國內反興奮劑體系的總體構架
以《公約》為依托,參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等反興奮劑法律文件,各國逐步建立起國內反興奮劑治理體系。
(一)《公約》是各國政府開展反興奮劑工作的國際法依據
《公約》確立了國際反興奮劑規則的法律地位,使之成為各國反興奮劑立法的基礎。我國于2003年頒布國內《反興奮劑條例》,是全球范圍內第三個頒布實施反興奮劑條例的國家。截止到2018年,我國已形成以《反興奮劑條例》為基礎,以《反興奮劑管理辦法》《體育運動中興奮劑管制通則》《興奮劑違規聽證規則》《運動員治療用藥豁免管理辦法》《運動員行蹤信息管理規定》《做好委托興奮劑檢查工作的通知》《興奮劑檢查官管理辦法》為專門行政管理規定的反興奮劑法規體系。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發布《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生產經營、弱勢群體保護、社會公共秩序管理等領域中的興奮劑違法行為納入刑法管轄,對興奮劑犯罪的罪名、罪狀和法定刑做出了明確規定。
(二)各國建立了相應的國家反興奮劑組織
國家反興奮劑組織擁有獨立地位,屬于專門的體育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與《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一致的反興奮劑政策和規則,對本國的興奮劑案件展開檢查和監督。多數國家的反興奮劑組織都設有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授權的實驗室,處理興奮劑檢測工作。其檢測范圍包括2方面,一部分是針對本國運動員(包括國際級運動員和國家級運動員)的賽外興奮劑檢測;另一部分是國家級體育賽事中運動員樣本采集及檢測工作。國家反興奮劑組織有權進行結果管理,并作出適當處罰。必要時,國家反興奮劑組織也有義務配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展開調查。中國反興奮劑中心于2007年11月13日正式成立,負責組織針對我國運動員或我國境內所舉辦賽事的興奮劑檢測,對涉嫌興奮劑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聽證、結果管理和監督。
(三)國內體育仲裁機構負責爭議解決
有些國家設立了獨立機構或程序,對體育糾紛進行仲裁。如美國仲裁協會專門制定了興奮劑爭議的補充程序,仲裁因使用興奮劑而引起的爭議。它由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授權,將《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納入仲裁適用的法律范疇,既滿足運動員對裁決結果的可期待性,又有效地與國際體育仲裁體系接軌。我國1995年生效的《體育法》中第33條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范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遺憾的是,我國目前尚沒有建立體育仲裁機制,興奮劑違規由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直接處理。眼下,我國正在進行《體育法》的修訂工作,構建體育仲裁制度正是其中的重點內容。
三、反興奮劑體系的相互輔助與融合
國際和國內的反興奮劑體系并不是絕對割裂的,在規則、機構上互相認可和管理,在檢測、管轄上也有交叉,形成了集指導、輔助、配合、監督于一體的整體框架。
(一)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對國內反興奮劑組織在規則及組織管理上給予指導
在規則制定方面,依托以國際奧委會為主導的奧林匹克運動組織架構[8]以及《公約》,使國內反興奮劑組織參照、遵循《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為主體的反興奮劑規則。在機構設置方面,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有權對國家反興奮劑組織下屬的實驗室進行認證,國家興奮劑組織所采集的樣本只有在獲得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可的實驗室中,才可以進行檢測。
(二)國內反興奮劑組織輔助國際體育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公約》第16條規定,各國應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各反興奮劑組織根據涉及國的規定,依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對運動員進行賽內和賽外檢查,提供便利。各涉及國有為獲得正式授權的興奮劑檢測小組在本國境內開展樣本采集工作提供便利的義務。可見,國內和國際的興奮劑檢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重合,各機構都對運動員有管轄權。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有權直接對注冊運動員進行賽內、賽外檢測,涉及國應予以輔助。
(三)檢測機構選擇上相互合作,趨向一致
檢測時,反興奮劑組織往往授權相應的檢測機構來完成。孫楊案中,檢測組為國際泳聯授權的IDTM檢測公司成員。為提升檢測機構的中立性,2018年,在國際奧委會組織下,成立了國際檢測機構(International Testing Agency,ITA)。該機構為獨立的非盈利性組織,有權自主決定何時、何地、對何人實施藥檢,也可以接受各反興奮劑組織的授權,進行檢測。目前,它已與40個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簽署了合作協議。國際檢測機構的樣本采集工作皆由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協作完成,可以想見,未來的興奮劑檢測將在國際和國內層面更加同步,實現協同。
(四) 國內法院對國際反興奮劑處罰和裁決審慎介入
雖然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但國內法院仍有權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在審查事項上,除程序問題外,一般限定于“公共秩序”和運動員基本權利考量2個方面。在德國佩希施泰因案中,德國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認定國際體育仲裁院的強制仲裁條款無效,雖然最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裁決,確定了國際體育仲裁院的管轄權,但仍對體育自治的正當性造成了一定沖擊,給國內法院介入體育領域制造了空間。在孫楊案中,興奮劑治理體系在規則及程序上顯現出來的法律性不強的弱點,以及對運動員基本權利關注不夠的缺陷,同樣招致了質疑。
▍如何看待世界反興奮劑規則及其背后的政治博弈?(邢婉瑩、王大鵬等)
一、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是三方角力平衡的產物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建立不僅取決于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的倡議和支持,?而且與西方大國和國際政府組織的權力競爭密切相關。
縱觀世界反興奮劑事業的發展歷程, 可以發現在早期的反興奮劑行動中西方強權國家起到了主導作用。例如法國, 政府出于對國家聲望的維護、國民健康發展及社會道德維系的考慮, 決心大力治理環法自行車比賽中存在的興奮劑濫用行為。先是在1955年開始對部分可能提高運動員身體機能的藥品進行處方管制, 而后在1963年更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了興奮劑禁止在賽場上使用, 這些舉措表明當時的法國走在了世界反興奮劑工作的前列。自此后, 20世紀80年代末, 各國政府開始重視體育賽事中的興奮劑問題。各國的反興奮劑機構如雨后春筍般陸續建立, 并開始發揮重要作用。例如:英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在本國政府的支持下, 相繼建立了國家性的反興奮劑藥物管理機構, 真正地將反興奮劑事業列入國家體育發展規劃之中。這表明西方強權國家面對興奮劑對體育賽事公平性特別是運動員身心的危害的現狀, 開始運用政府公權力落實反興奮劑行動, 成為反興奮劑事業的強力助推器;但這一舉動卻在事實上形成了國家性反興奮劑機構與體育協會分庭抗禮的局面, 威脅到協會原有的獨立執法權和自我裁決權。
IOC作為WADA的倡導者與發起者, 面對西方強權國家對反興奮劑工作的強勢介入, 采取了應對措施, 使得WADA機構雖以獨立身份存在, 但是其權利基礎依然來自于IOC。為保證WADA在反興奮劑事業中的強勢地位, IOC決定在藥物檢測方面,WADA負責奧運會賽事中興奮劑檢測工作;機構人員組成方面, 董事會與執委會的席位IOC機構的成員占據一半;非奧運項目和賽事的興奮劑檢測工作也交由其負責。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西方強權國家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過度干預下造成的機構權力外流。
在WADA成立過程中, 跨國政府組織也與其進行了密切互動, 國際組織的支持對其影響力的深化和獨立性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以歐盟 (European Union) 為例, 它是世界最具影響力的國際組織。它通過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提出WADA的制度建設應遵循獨立化和透明化的原則, 并指派官員針對這一提議與IOC洽談, 此后又公開宣布歐盟將與其共同捍衛WADA的獨立與權限。
由此看來,?WADA能夠成功地樹立在世界反興奮劑事業中的權威地位, 與IOC扶植、西方強權國家的重視和國際政府組織的積極響應分不開, 三方的角力雖是出于對各自興奮劑管制工作權力的博弈與制衡, 但在事實上促進了WADA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由此也增強了其國際影響力, 進而成為其公信力的重要來源之一。
二、政治博弈使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遭遇“寒冬”
(一)興奮劑事件頻發背后的政治博弈
體育與政治的關系自現代體育產生之日起就十分密切。體育競賽本應該作為超越國界、超越文化、超越種族的身體素質和運動技能比拼和交流而存在。但政治的浪潮卻在冷戰時期開始無可避免地卷席了原本單純的競技體育賽場。1980年的莫斯科奧運會遭到了美國、日本、西德等64個國家的聯合抵制。在之后的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 蘇聯也同樣選擇了“缺席”。可見除了原有的功能外, 體育競賽還擔負著對外宣傳展示國家綜合實力乃至政治體制的優越性, 對內通過比賽勝利來提升國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任務。
體育和政治已經形成交融態勢, 密不可分。而在冷戰思維延續與政治利益的共同作用下, 現代奧林匹克運動被打上鮮明的政治烙印。這樣的態勢下, 追求更好運動成績的極端的表現形式也由此出現———興奮劑的濫用問題。1960年丹麥自行車選手努德·詹森因服用興奮劑在進行公路自行車比賽時猝死;1980年莫斯科奧運會鏈球第五名獲得者蓋斯·滕博格由于大量使用類固醇致肝臟和胰腺破裂而亡;2004年意大利自行車運動員潘塔尼也因服用過量興奮劑猝死于旅館中。這些慘劇發生的背后是政治在暗中操縱而罔顧運動員的身體健康和公平競賽精神, 只為取得好的競技成績, 展示自己國家虛假繁榮的體育實力造成的。這無疑是國之殤, 更是體育之殤。
“去政治化”, 還賽場一片清明, 成為了越來越多人共同追求的目標。而這離不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科學監測和公正治理。但當其也難逃政治的裹挾, 這將會使反興奮劑事業遭受嚴重打擊。
(二)政治博弈對世界反興奮劑組織獨立性的破壞
WADA作為反興奮劑事業的中堅力量, 其公正客觀的立場對于反興奮劑事業的推進至關重要;但正如上文提到的, WADA是IOC、西方強權國家與國際政府組織對于興奮劑管制權力角力下的產物, 所以它同樣無法擺脫政治博弈的影響。
其中西方強權國家對其工作的介入和對其公信力的不良影響程度最高。根據WADA官網數據顯示, 世界反興奮劑協商小組 (IICGADS) 于1999年成立, 各政府在2000年11月在挪威奧斯陸舉行的第二屆國際反興奮劑運動政府間協商小組 (IICGADS) 論壇上, 同意為WADA提供預算資金的50%。到2003年有193個國家政府簽署了《哥本哈根宣言》, 明確承認了宣言中各地區出資金額所占百分比。即WADA的資金來源的一半由非洲 (0.5%) 、美洲 (29%) 、亞洲 (20.46%) 、歐洲 (47.5%) 和大洋洲 (2.54%) 組成。且單美國就占據了美洲出資金額的1/3。
這些數據和事件表明各國政府與國際體育組織雖受WADA相關規則的制約, 但IOC與西方強權國家卻能通過參與設計WADA制度來達到獲取WADA的隱形決策權的目的, 并透過財力支持的方式, 在反興奮劑事件的處理中影響WADA的決策。簡言之,?當各方政治勢力處于相對平衡的狀態時, WADA尚可保證其中立立場, 但是當其中的一方利用強權過度介入WADA的反興奮劑工作中時, WADA的獨立性被破壞, 其公信力也將陷入崩潰的危機之中。
(三)政治博弈下“雙重標準”問題引發質疑
1991年伴隨著蘇聯的解體, 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陣營與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廣泛存在于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冷戰對抗宣告結束。冷戰硝煙的散去, 世界格局的多極化趨勢日益加強, 但各國的關系仍在動蕩曲折中變化。回顧21世紀以來的美俄關系互動可以發現, 2國無論是在看待冷戰后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和安全形勢, 還是在評估各自的國家利益及國際地位等問題上, 態度和觀點總是格格不入。特別是2014年烏克蘭危機爆發, 鮮明地顯示出分歧、矛盾和沖突始終是雙方關系的“主旋律”。雙方的結構性矛盾不僅表現在全球安全、地緣政治和國內政治, 還包括了體育賽場上的激烈角逐和興奮劑問題上的相互揭發。
2016年7月和12月, 受WADA委托進行調查的加拿大籍教授理查德·麥克拉倫先后2次公開其對俄羅斯興奮劑使用情況的調查報告。麥克拉倫在其報告中不僅披露了俄羅斯存在“有組織的集體服用興奮劑”的情況, 還指出其使用“陽性結果消失方法”來操縱藥檢結果。而在其金牌收獲頗豐的索契冬奧會上, 他們開始廣泛使用“尿樣交換方法”, 確保被檢測的實際尿樣是無問題的干凈尿樣。這份報告使得俄羅斯陷入巨大的興奮劑丑聞當中。在WADA發布獨立報告后, 很快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反興奮劑機構和20個體育組織便采用聯合上書的方式, 集體呼吁IOC對俄羅斯代表團進行制裁, 取消其參加奧運會的資格。這進一步促使俄羅斯遭受到了禁賽里約奧運會的嚴厲處罰。而在隨后召開的平昌冬奧會上俄羅斯依然無法以國家代表團的身份參賽。
對比俄羅斯因興奮劑問題所遭受的內政外交全面性打擊。WADA在處理美、英等西方國家的興奮劑問題時則表現出了“足夠的包容性”。從2016-09-13/10-03, 國際黑客組織“奇幻熊 (Fancy Bear) ”非法侵入WADA的資料庫, 并陸續曝光了6批美、英等國家運動員取得TUE的名單和相關信息。在其曝光的名單中, 2015年申請TUE的美國運動員人數多達653人, 共有402人成功申請, 獲批率超過了61%。其中還包括了網壇名將威廉姆斯姐妹、里約奧運4金得主西蒙·拜爾斯等知名運動員。而同年的俄羅斯運動員僅有54人申請, 獲批運動員不到20人, 獲批率不足37%。英國也承認有53名運動員在取得了TUE后合法地參加了里約奧運會。
但這并非是最大爭議所在, 注意力缺陷多動障礙和哮喘是運動員申請TUE時最多的2種病癥, 而根據國際黑客組織“奇幻熊”曝光的資料顯示, 北歐的滑雪隊以及美國游泳隊都存在著被“哮喘病人”所占據情況, 這難免令人懷疑, 原本需要心肺功能極佳的滑雪和游泳運動, 怎會有如此多的“哮喘病人”參與其中, 并且還在奧運會中組成國家代表隊參賽, 這是否暴露出TUE規制被利用, 為運動員“合法嗑藥”大開方便之門的情況確實存在。
面對質疑, WADA則表示黑客組織行為侵犯了相關運動員的隱私權, 對于運動員的名譽造成了損害。更有WADA官員公開指責這種行為實際上是針對俄羅斯選手禁賽所采取的報復行為。此次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WADA對各國興奮劑使用情況的處理上存在雙重標準, TUE規則被有心國家利用, 并進行暗箱操作以達到“合法嗑藥”和提高運動成績的目的。這不僅是對體育精神的無情踐踏, 也表明大國間的利益沖突和政治博弈已經對WADA決策造成了裹挾和壓制。這種現象的擴大化將會引發WADA公信力的嚴重滑坡。
(四)世界反興奮劑領域的“去政治化”進程
保障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獨立性不再受政治的裹挾與壓制, 是重建其公信力的重中之重。2017年國際奧委會宣布反興奮劑12條提案, 強調要形成一個更加穩健和獨立的反興奮劑體系, 特別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必須平等的獨立于所有的體育組織以及國家利益, 因為僅僅是感覺會存在利益沖突都可能損害反興奮劑體系的公信力。而要做到這一點
(1)要WADA采取多種渠道獲取資金支持。由于WADA在建立之初, 除第一年是由IOC提供其運行經費外, 之后則是交由其自身向各國進行資金籌措。一直以來, 美國政府都是其重要的投資人。在這樣的情況下, WADA在處理興奮劑相關問題時, 或多或少都會受到美國政府的意見影響。因此WADA應打開多元化資金籌措渠道, 防止一家獨大而造成的一家獨斷。
(2)完善現階段的的興奮劑監督體系也尤為重要。可以采用抽簽的方式確定每個檢測實驗室對某一國家 (除本國外) 的興奮劑檢測情況進行復查, 同時也可配合采用各國輪換制檢測, 排除本國反興奮劑機構包庇本國運動員的興奮劑使用情況。在興奮劑檢測人員的選取上, 將目光更多地投在那些在國際事務中扮演著重要且公平中立角色的體育欠發達的國家上, 排除金牌對其造成過度的利益驅使, 讓其參與到WADA的藥檢中來。這些國家可以幫助WADA在處理興奮劑問題樹立更為客觀和理性的態度, 對其檢測成果公信力提升也有相當大的作用。
本文摘編自3篇文章,分別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孫楊案法律解讀”,原載《體育與科學》2020年第1期,作者為韓勇(首都體育學院);“從孫楊案看世界反興奮劑治理架構的完善”,原載《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20年第4期,作者為李智、劉永平(福州大學);“政治博弈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公信力的流失與重塑”,原載《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19年第3期,作者為邢婉瑩、王大鵬、張世杰、張紅兵(燕山大學、南通大學),篇幅有限,內容有所編刪。圖片來源于網絡,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獲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