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磊?| 華東師范大學歷史學系

【導讀】關于科舉制,學界常強調其促進社會流動的功能和歷史意義。本文研究指出,科舉制的發展實際上與古代中國社會政治的結構性變遷,緊密聯系在一起,并在政治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在科舉制初生的隋唐之際,科舉制度培育出新官僚,取代門閥的制度性特權,由此重塑國家體制:原本門閥與皇權在權力上的共享關系,轉變為科舉官僚與皇權在治理方面的協作關系。唐宋之際,科舉制度由分科取士,向獨以進士科取士轉化,意味著科舉官僚的角色設定由技術官僚轉變為兼具政教素養與能力的領導型官僚。這種制度角色的轉變,讓科舉官僚的政治行為常會以社會價值觀念為依據,超出科層制行政的理性范圍。明朝繼承唐宋制度成果,進一步將科舉制塑造為凝聚國家與社會價值共識的制度平臺。作者認為,從效果看,以科舉官僚為主體的治理體系,兼具法度與價值雙重邏輯,某種程度上適合幅員遼闊、民情多樣的大一統政治體。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21年第6期,原題為《官僚類型變遷:科舉制與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思考。

官僚類型變遷:科舉制與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

在門閥士族消失于晚唐五代之前,科舉出身的官僚士大夫已經登上歷史舞臺,他們在社會政治結構中取代了此前的門閥士族,逐漸具備政治主體意識。至宋朝,以天下為己任成為科舉官僚的政治覺悟。唐宋間科舉士人的政治主體意識隨著進士科考標準轉向策論、經義而得到強化。明朝科舉繼承前朝科目,并以義理相統攝。經由科考的引導,國家與社會的價值共識得以形成。雙方的認同是通過沉淀在地方的科舉士人完成的,他們在朝廷與民眾之間扮演著價值溝通的角色。正因如此,科舉制度的社會政治意義不限于促進了階層間的上下流動、選拔職業化的官僚集團,它還擔負著凝聚社會共識、培育兼具政教能力的社會領袖與政治領導的功能。可以說,科舉制度對于傳統中國社會與政治的聯結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從共有天下到同治天下:科舉制下政治主體的重構

 

關于科舉制的起源,學界通常將開皇七年(587)正月乙未制視作常貢科之始。盡管近來有觀點認為開皇七年實行的是察舉制而非科舉制,但無論是科舉說還是察舉說,均認為隋文帝選舉改革針對的是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是門閥制度的核心。正是依托于這一制度,自漢代以來便壟斷鄉里選舉的世家大族才最終演化為門閥士族。門閥士族不僅憑借九品中正制保有世代為官的入仕特權,又依據品官占田蔭客制培育并保證其家族延續的經濟基礎。正是在這樣的門閥制度下,門閥士族可以生生不息,世代壟斷政權。因此,整個魏晉南北朝時代都被看作是門閥士族聯合統治的時代,皇室只是門閥士族中的第一家族。在這一背景下,隋文帝針對九品中正制的選舉改革實際隱含著改變國家體制的意圖。無論科舉制是否始于開皇七年,它的出現意義都與隋唐王朝重塑國體的舉措息息相關。

唐代科舉分為常舉與制舉。常舉每年考試,主考官唐初為吏部考功員外郎,唐玄宗開元二十四年(736)改由禮部侍郎充任。應試者為學館生徒與各州貢士。相對于九品中正制,常舉制賦予了學官及地方官府更大的權力。在九品中正制下,中正負責品評人物,吏部以此作為授官的依據。中正雖以州、郡為職權范圍,但例由中央官中賢德且有能力者出任,并不屬于學官或地方官系統。但在常舉制度下,各級學館薦舉生徒,州縣逐級選拔貢士,學館與州縣是常舉的重要責任機構。

選舉責任主體的轉移反映了國家對社會控制力的加強。中正雖因由中央官兼任而獲得政治上的身份,但其選舉權勢卻是源于門地二品的家族地位。盡管九品中正制在理論上不隱含封閉性,并未在制度上明確規定僅適用于門閥階層,但在實際運作中,只有進入門閥社交圈的士人才被納入中正視野。一郡獲得中正品第的士人大概在千人左右,他們大多為門閥子弟。唐代常舉制則不然,由于選舉責任主體由與鄉里社會關系密切的中正轉為學館及州縣,他們代表國家與地方社會進行制度性的聯結,原本的鄉里社會紐帶便不再是選舉的直接約束條件。《新唐書·選舉志》云:“舉選不繇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于州、縣。”正是在“懷牒自列”即自薦這個意義上,唐代常舉突破了門閥范圍,具有了機會上的公平性。與常舉類似,制舉亦允許白身自薦。制舉中舉后,白身可由吏部授官。

在通行的敘事中,唐代科舉的分配正義被理解為面向全社會,但事實上仍有具體的范圍規定。《舊唐書·職官志》記載:“辨天下之四人,使各專其業。凡習學文武者為士,肆力耕桑者為農,巧作器用者為工,屠沽興販者為商。工商之家不得預于士。”農、工、商三種身份中,只有農才具備“預于士”的資格。這一規定十分清晰地表明了唐朝以均田制、租庸調制之下的受田民為常舉的制度對象。與魏晉南北朝時代相比,唐代以國家對民眾個體的直接管理為制度設計的起點。自東漢末年開始至隋統一,中國長期處于動蕩之中,門閥士族起著組織社會的作用,這一時期的各個政權莫不以門閥士族為其統治根基。唐朝的統治精神則不然,它是在排斥社會勢力的基礎上,旨在將民眾個體納入到國家的管理體制之下。當國家的統治基石由門閥轉為受田民之時,科舉制度便隨之而誕生了。可以說,科舉制度的出現是魏晉隋唐間國家與社會關系調整的結果,是國家治理方式從依托門閥向直接治民轉變的結果。

唐代的選舉方式雖與魏晉南北朝不同,卻繼承了前朝從選舉到入仕的諸多制度環節。常舉是取得出身的考試,禮部考試畢,由中書門下詳覆,然后放榜。盡管考中者還須參加吏部銓選,銓選合格后方能授官,中試后便取得制度性身份,并獲得法定特權。諸科中試者均免除徭役,進士及第更是得免一門徭役,這一待遇與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門閥相同。自高宗、武后始,科舉入仕者尤其是進士出身者在仕途中處境優越。中唐以后,進士出身者有了較為穩定的晉升通道。他們中間的大多數人首先受辟于藩鎮。德宗貞元年間任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的趙憬說:“大凡才能之士,名位未達,多在方鎮。”藩鎮為進身“要津”,自幕府擢升之后,進士大多仕途順暢,有較高機會升遷至清望官。他們中不少人還有機會再以翰林學士晉升為宰相。在中晚唐的清望官中,出身科舉者占據多半。宰相中的進士比例也不斷上升,唐末的真宰相幾乎都是進士。

盡管唐代常舉除了進士科外,還有明經科及雜科,但上述進士的情況代表了唐朝以后獲取科舉功名者的一般情況。他們不僅擁有制度性身份、法定特權,還擁有穩定而優越的晉升渠道。唐代進士在社會政治結構中實際上是取代了前朝門閥的位置。他們之所以沒能成為新的門閥,乃是緣于家門閥閱不再被列為選舉因素,這是科舉制與九品中正制最重要的區別之一。上代人科舉及第的身份無法為下代人的入仕提供制度性保障。進士出身者即便能為子弟創造門蔭入仕的機會,那也是緣于入仕后獲得足夠等級的政治地位所致,而非科舉身份帶來的。

在唐代的科舉實踐中,進士及第者大部分是士族子弟,小姓與寒素只占很小的比例。順宗至昭宗的百年間,在帶進士入宰相者中,士族占大多數。十八家士族以進士入宰相者便達65人之多。盡管士族依靠科舉制度繼續延續其家門地位,但這并非是緣于閥閱,而是因為在面對同一選拔機制時,士族子弟享有更多的教育資源,有更多機會獲得社會聲譽,故而更容易在科場較技中取勝。李德裕自稱“家不置文選”,其實是山東士族對文學才干的自我標榜。所以說,即便是士族子弟選擇以科舉的途徑入仕,其家門閥閱也無法兌換為制度所承認的政治資源,他們所憑借的仍然是個人文學才干。

正因科舉以個人素質與能力為選拔標準,及第者的特權及身而止,故而進士身份不足以使其將家族凝聚為世代為官的門閥。如此一來,即便進士群體取代了門閥的地位,繼續遵循門閥社會的運轉邏輯,但由于進士群體在人員方面的流動性,他們難以像門閥那樣凝聚成為具有深厚社會基礎的政治勢力,于是原本門閥與皇室間的聯合統治關系轉化為科舉官僚與皇帝間的共治關系。簡而言之,由于科舉官僚的流動性,士大夫與君主間的關系由門閥時代在國體層面的共有關系轉變為科舉時代在治理層面的協作關系。所以科舉制的有效論域其實主要是在國家治理領域,而非在政權性質問題上。

從行政技術到政教素養:科舉取士方向的變化

 

從唐朝到明朝,科舉制度由分科取士逐步演變為專以進士科取士,所反映的是科舉官僚政治角色的轉化。

唐代常舉有秀才、明經、俊士、進士、明法、明字、明算諸科。在唐代制度下,如《舊唐書·職官志》所述,“凡習學文武者為士”。武則天長安二年(702)增設武舉,每年準明經、進士例舉送,考察內容為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馬槍、翹關、負重、身材等。除進士、明經兩科之外,其余各科不太受重視,時開時停。盡管如此,分科取士仍然反映了國家治理的專業化趨勢。如明法科,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等,通八條為乙等。在武則天至玄宗朝任大理丞、大理卿的李朝隱,“少以明法舉”,據《舊唐書》本傳,“朝隱素有公直之譽,每御史大夫缺,時議咸許之”。明法出身之李朝隱在司法系統內享有很高的聲譽。陰陽、卜筮、圖畫、工巧、造食、音聲、天文、鴻臚譯語等領域的官被稱為伎術官,它們在唐代的官僚體系中各成一系,出身伎術者只能在本職系的序列內升遷。

專業化的治理精神更加鮮明地體現在制舉中。制舉即制詔舉人,由皇帝依據一時所需來制定科目,以求非常之才。正因如此,制舉的標準非常具體,如“孝悌淳篤,兼閑時務”“儒術該通,可為師范”“文辭秀美,才堪著述”“明識政體,可委字人”“志行修立,為鄉閭所推者”等。制舉科目也包括武舉。唐玄宗開元九年(721)正月詔:“其兩京中都及天下諸州官人百姓有智合孫吳,可以運籌決勝;有勇齊賁育,可以斬將搴旗;或坐鎮行軍,足擬萬人之敵;或臨戎卻寇,堪為一隊之雄,各聽自舉,務通其實,仍令州縣,具以名進。”制詔對武舉標準進行了詳細規定,并允許官人百姓自舉。

分科取士意味著仕途的分別。在常舉諸科中,進士、明經之所以最為重要、參選人數最多,乃是因為所歷官序均在國家權力運行的關鍵位置上。進士仕途已如前文所述,無論是入幕,還是入翰林,皆是以文學才能參與地方政治或中央朝政的決策領域。進士的晉升官序大都在文書領域,其清途地位取決于中國的文書行政傳統。正因如此,對進士的素質要求很高,既要了解時政,又要有文學才能,還需要具有一定的經學素養。唐初進士試時務策五道,高宗時加試帖經及箴、銘、論、表等雜文,玄宗時則以詩、賦為主要標準。唐高宗以后,科考對進士文學才能的重視也越來越高,進士科的地位也越來越高,說到底是在國家權力運轉中文翰事務逐漸由進士掌管的緣故。

明經雖同為科舉正途,但所涉領域主要在經學文教。唐初依經書章疏試策,唐高宗時加試帖經。在推行科舉的同時,唐代也開始了官學建設,育才與選才并舉。至貞觀年間,州縣官學已然完備,主要以《毛詩》《尚書》《禮記》《周易》《左氏春秋》等為教學內容。熟讀經書的明經及第者常被吏部選授為州學博士。正因仕途官序上的差異,明經與進士的社會聲望逐漸有別。進士登科被比作“登龍門”,在中晚唐人的觀念中,即使入輔拜相,若非進士出身,亦留有憾事。明經出身則因授官、升遷不優而難獲盛譽。

分科取士制發展到北宋初年,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宋神宗廢罷明經、諸科,取明經人數以增進士額。對于原本備考諸科又無力轉考進士者,宋神宗仍為其仕途留有門徑,另立新科明法以待之,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從形式上看,明經、諸科的廢罷與進士科的獨尊,是對分科取士精神的一種弱化。專以一科取士,似與行政體系按職事分化的歷史趨勢有所背離。然而若從唐宋官僚制度運作的人事安排來看,官吏分途的出現以及使職差遣成為常態,一方面將官僚的作用限定于決策層、行政層而非事務層,一方面對官僚的綜合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安石變法獨存進士科,所反映的正是官僚政治角色的變化,即科舉由選拔專業化的技術官僚轉向選拔政治家,后者須兼具政治理想與踐行能力。

唐宋間的“官吏分途”是指政務人員分為了官、吏兩個類別,在政治體系中分居不同層級,各有選拔考課機制與晉升渠道。吏又分為經辦文書的政務人員與從事雜務的辦事人員。官、吏間的分野顯著于唐,完成于宋。宋代對兩類吏又進行了制度劃分,由此在行政體系中形成了官、吏、公人三個階層。唐代文書吏包括流內吏職、流外、州縣雜任,他們以奉行文書為工作模式。文書吏所處的行政層級為事務層,主要工作是依據法規并按照官僚的指示辦事。無論是尚書都史、門下錄事、中書主書這樣的三省流內吏職,還是流外、州縣雜任,他們都不具有參與省、州決策的權力與機會。朝廷對文書吏的職業要求是具有書寫、計算能力并須熟悉法規條例。唐憲宗以后,文書吏參加科舉受到限制,官、吏兩個階層之間人員流動為制度所隔絕。唐宋之際文書吏的職業化與專業化,事實上將官僚從事務中解脫出來。在官吏分途的趨勢下,官僚的領導能力越來越被重視。同時,隨著文書吏的職業化與仕進途徑的封閉化,超越科層崗位要求的政治責任意識也隨之淡化。在官僚士大夫主導的道德話語中,吏被描述為公德有虧的小人,防吏之弊成為為官的重要內容。正是以吏的德性為參照,官僚的道義責任被凸顯出來,體現在科舉制度中,則是經學義理成為選拔的重要標準。

使職差遣制度的發展主要在安史之亂后,背景是唐前期中央機構職權遭到破壞。所謂差遣,是臨時派遣官僚執行某種使命,它可以繞開中書門下、吏部的煩瑣程序,處理某種緊急事務,克服官僚體系僵化的缺點。隨著同類事務的增多,臨時差遣變成固定差遣,固定的差遣官一般帶有使職,如采訪使、節度使等等。安史之亂后,各種使職快速增多,發展至數十種,如觀察使、安撫使等等,多由宰相或高官領使職。隨著使職差遣制度的發展,一方面使職成為實職,本官只是用以標識階品身份;另一方面,官僚在本司的職權被剝奪。使職差遣制度其實也對官僚的綜合素養與領導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唐宋制度語境下,決定官僚領導能力的是性情、才學、政見、品德等綜合因素。宋代官僚選任所注重的是通才而非專業經歷,職系僅作粗疏區分。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以詩、賦取進士的標準開始被北宋時論所質疑。宋仁宗年間,范仲淹提議省試先策、次論、再次詩賦,將策論作為進士科的首要標準。這一主張體現在慶歷四年(1044)的《貢舉新制》中。選拔標準的變化其實意味著對進士政治角色的重新設計。應對文書行政的文才成為進士的必要才能,而政治見識卻成為主要的衡量指標。盡管慶歷新政曇花一現,但是后繼的熙寧變法對進士科進行了更為根本的變革。省試、殿試均取消了詩賦之試,省試考經義、策、論,殿試考時務策一道。除了沿襲范仲淹重視策論的主張之外,王安石特別強調進士的經學素養。這是在考察行政能力的同時,提倡進士的意識形態認同。為此,北宋朝廷頒下《大義式》與《詩》《書》《周官》新義。雖然三經新義因其所附王安石政治色彩而遭受非議,但以經義責求進士的科舉改革方案卻為時人所接受。

熙寧之后,進士科選拔標準還有所反復。元祐四年(1089)進士科分立為經義、詩賦兩科,但即便是參考詩賦進士,也須在《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傳》的范圍內研習一經,初試時除了考本經義二道外,還會考《論語》《孟子》義各一道。經義、詩賦兩科分立之制的最終確定是在宋高宗時期。經義成為科考必考內容,表明進士科功能的變化,由選拔技術官僚轉向選拔具有價值立場的領導型官僚。

明朝科舉,《明史·選舉志》說“科目者,沿唐、宋之舊”,即科考內容仍包括經義、詩賦、策論三個部分。在取得生員資格的童試中,縣試、府試均要考文章、賦、詩、策,由學政主持的院試以文章、詩為主。鄉試、會試是科舉最重要的兩個環節。在鄉試中,第一場考四書義題3題、五經經義各4題。四書義題為必答,五經經義則選擇一經作答。這場考試旨在考察對經義的理解水平。第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這兩場考察史識、政見及公文的撰寫能力。會試場次及考試內容與鄉試大致相同。會試之后,還須參加由皇帝親自主持的殿試,考經史時務策一道,每策含三至五題。

經義、詩賦、策論雖并同為科考考察對象,但明朝接續兩宋以來的趨勢,將經義置于統攝地位。如所周知,科考以八股文為主要文體,《明史·選舉志》說“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八股文的核心功能即在于表達經義。

可以說,科舉制度在唐明之間的發展,完成了由選拔技術官僚向選拔政教兼通的領導型官僚的轉化。這一趨勢與科舉官僚政治地位的不斷提升是相對應的。在唐宋以降的選官制度中,科舉只是眾多入仕途徑中的一種,但科舉出身者占據清途,在高級官僚中的整體占比較高。明朝進士分三甲,即便是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起家官也甚為優渥,他們一般被除授為給事、御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正因如此,依托于科舉的官僚士大夫常被視作重要的政治責任主體,科舉取士也被上升至關乎王朝治亂的高度之上。

 

從科考標準到價值共識:科舉理學化的社會政治意義

 

明朝不僅強化了經義的統攝地位,而且進一步將經義明確為宋儒之學。除了五經經義多采宋儒傳疏之外,還將朱熹四書集注納入科考范圍。按《明史·選舉志》所述,這一科考范圍是由明太祖與劉基所共同制定的。宋儒之學在科考中地位的確立,與明太祖所倚仗朝臣的儒學面貌及宋元以來的思想潮流密切相關。《明儒學案》卷四三《諸儒學案上一》將方孝孺視作“有明之學祖”,《革除遺事》卷一稱“孝孺學術蓋源于伊洛”,可見明人在建構學術譜系時自覺上溯至宋儒。

經太祖、建文帝、成祖三朝,宋儒之學成為明朝君臣的價值共識。《國榷》卷一三中言“先朝守宋儒遺書如矩矱,毋敢逾尺寸”。成祖時,朱季友撰述非議周敦頤、程顥、程頤、張載、朱熹等,結果引發輿論的強烈反應,解縉力主對其懲治并禁毀著作。即便是在靖難之役中立有功勛的姚廣孝,因所作《道余錄》言涉程朱之非,也遭到了駁難。除朝廷展現出維護宋儒的姿態外,開宗立派的儒者如“河東學派”薛瑄、“崇仁學派”吳與弼,所秉持的觀念同樣是尊奉并躬行宋儒義理。

以經義統攝的科考,其意義不止于選拔出熟悉宋儒義理之士,更重要的是形塑了科舉士子的價值認同,甚至是影響了全社會價值共識的形成。從朝廷方面看,尊崇宋儒義理特別是程朱理學為其一貫的立場。當15、16世紀士大夫思潮漸次歧出程朱理學之時,明朝朝廷仍秉持維護宋儒義理的立場。明儒的獨立探索以陳獻章為標志。《明儒學案》卷五《白沙學案上》稱:“有明之學,至白沙始入精微。”即將之視作明朝思想史的轉折人物。武宗、世宗之時,陳獻章弟子湛若水亦開創自己的思想體系。與此情況相同的,還有胡居仁及其門下弟子。這一時期更為重要的思想現象是陽明學的出現與傳播。面對思想界的變化,明朝朝廷依舊維系正統思想。

明朝將朝廷與正統思想進行的高度捆綁,其實是在行政體系之外又開創了一個與科舉官僚相交涉的輿論平臺。經由雙方的價值共識,科舉官僚在接受皇權思想統治的同時,也獲得了反制皇權的輿論權力。世宗即位之初的“大禮議”即為顯例。武宗崩后,世宗以外藩繼位,以內閣首輔楊廷和為代表的多數派官僚與世宗發生了直接沖突,便是緣于世宗生父興獻王的祭祀典禮問題。再如萬歷年間的“國本之爭”,圍繞著立儲問題,神宗與朝臣之間展開了長達15年的斗爭,最后被迫妥協。這是嘉靖“大禮議”以來,科舉官僚以理念規范現實政治所取得的最高成就。究其根本,乃是基于皇權對儒家政治理念的認同。

科舉制度既是皇權與官僚士大夫間價值共識的體現,又成為維系這一價值共識的人才選拔、培育機制。正是在這一機制的作用下,朝野之間的價值共識才得以凝聚。承擔朝廷與民間價值溝通功能的是以讀書為業的士子階層。他們中間包括尚未取得功名的童生、錄名于學政的生員、鄉試中舉等待吏部銓選的舉人。士人之間的身份差異是由科舉制度創造出的。生員與童生常彼此交游,他們是民間社會的價值觀土壤,民情上達或教令下傳,多經他們的釋讀。鄉試中舉者若會試落榜,也可由吏部銓選出任知縣、地方學官等,但在正式授官之前,還需等待好幾年。這使得他們在鄉居的時間里擁有一種準官方身份,地位介于官民之間。

成化、弘治年間,書院講學之風興起,鴻學碩儒、官僚士大夫以科舉士子為主要受眾傳播思想。書院講學之風在正德、嘉靖年間進入高潮,泰州學派更是將普通民眾納入講學對象,士大夫思想潮流與社會公共輿論相混融。科舉士人在地方社會的沉淀是促成輿論重心下移的重要因素。憲宗成化以后,越出理學的思想潮流主要是借助于科舉士人的地方網絡而形成的。書院的興起與新思潮的出現在時間上是一致的。

萬歷、天啟年間,除朝廷仍以程朱理學為正統外,士林內部也出現了以理學矯正王學之弊的呼聲,代表人物是創建東林書院的顧憲成、高攀龍等人。東林黨人講學主要是出于針砭當世政治的需要。《明儒學案》卷五十八《東林學案一》稱:“天下君子以清議歸于東林,廟堂亦有畏忌。”東林議政展現出道義對于現實政治的巨大影響力,這是輿論重心下移的結果,其力量來源于由科舉士子主導的地方社會。

中晚明輿論重心下移,雖以科舉士人的地方沉淀為社會基礎,但其根本動因在于朝廷執政背離了其所宣揚的義理之學,科舉士子所引導的地方社會反倒起著維護價值共識的作用。黃宗羲《汰存錄》說:“東林之名,講學者不過數人耳,倚附者亦不過數人耳,以此數人者名為黨可也。乃言國本者謂之東林,爭科場者謂之東林,攻閹人者謂之東林,以至言奪情奸相討賊、凡一議之正、一人之不隨流俗者,無不為之東林。”在晚明急劇惡化的政治生態中,東林勢力的結成正是基于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價值維護,東林由此成為一切正義力量的共稱。

 

結論

 

科舉制度對于傳統社會階層流動的促進作用,學界已有深入闡發,本文重點在于強調科舉制的發展與社會政治的結構性變遷。科舉制緣起于以門閥為主軸的社會體制。科舉制度培育出新官僚取代了門閥的制度性特權,成為門閥的替代者。原本門閥與皇權在政治權利上的共享關系,轉變為科舉官僚與皇權在治理方面的協作關系。唐宋之際科舉制度由分科取士向獨以進士科取士轉化,所蘊含的歷史信息是,科舉官僚的角色設定由技術官僚轉變為兼具政教素養與能力的領導型官僚。正因科舉官僚的制度角色發生了變化,其政治行為常會以社會價值觀念為依據,超出科層制行政的理性范圍。如果從效果論來看,以科舉官僚為主體的治理體系兼具法度與價值雙重邏輯,在某種程度上適合幅員遼闊、民情多樣的大一統政治體。

唐宋制度成果為明朝所繼承后,其社會政治意義擴大為凝聚國家與社會間的價值共識。科舉官僚的價值一致性,使其成為一個整體在社會政治中發揮作用。科舉所創造出的制度性身份使科舉士子有希望將價值共識進一步下沉到地方社會,從而完成國家與社會的價值聯結。

綜上可知,科舉制度在唐明之間的社會政治重構中起到關鍵作用。這一時期大的歷史趨勢是,國家將其社會管理直接置于個人之上,限制社會勢力向政治領域尤其是制度領域的延伸。由此既需要高度專業化并奉行法度的管理者,又需要使其具有政治主動性以應對差異化的風土人情,同時還需要其成為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價值溝通者,并保持流動性與開放性,以避免使其凝固為貴族階層。唐明之間科舉制度的發展正以漸次達成上述目標為動力,最終促成以科舉官僚為政治主體的治理模式。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21年第6期,原題為《官僚類型變遷:科舉制與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 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系版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