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申聰被拐案”二審開庭。2018年此案一審,判處兩名人販子死刑,兩名人販子無期徒刑,一人有期徒刑十年。除申聰被拐之外,還涉及另外七名受害人。而申聰被拐,已過去16年。
回看申聰被拐的千禧年間,買賣/拐騙婦女兒童現象的蔓延,是當時社會一個嚴重的問題。本文在對華東五省被被收養兒童、拐賣/騙流入的婚遷婦女、性服務婦女和廉價勞動力四大目標人群深入訪談的基礎上, 力求了解被拐賣/騙者在被拐賣/騙前后及目前的生活狀況和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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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五省云南/廣西籍未成年被拐賣/騙婦女/兒童流入地個案研究
王金玲 |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一、背景及其調查方法
近二十余年來,拐賣/騙兒童婦女現象的蔓延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拐 賣/騙婦女兒童現象的發生與蔓延有著十分深刻的社會原因,社會背景也十分復雜。深入了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社會背景,準確把握拐賣/騙者、中介人、被拐賣/騙者、收買者及其家庭的生存狀況、需求和心理特征是必須先行的。
本研究就其中的調查來說,主要是對目標人群、焦點人群和比較人群進行個案訪談,力圖在被拐賣/騙婦女自己的聲音中了解和理 解她們的被拐賣/騙事件的發生、被拐賣/騙經歷中的心態、被拐賣/騙后的生活,以及目前的生存與發展的態勢,進而形成研究者自己具有創新性的理論觀點。 而從調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資料的可獲得性和可靠性出發,以盡量保證樣本的代表性為基礎,各省確定了基本的目標訪談人數為6人。
二、幾個重要的概念
1、被拐賣/騙
被拐賣/騙有兩層含義: 一是被拐賣,一是被拐騙。本調研將“拐賣”一詞定義為:“具有出售的主觀意圖,以獲利為目的,用欺騙 的手段獲取婦女/兒童后進行出售”,將“拐騙”一詞定義為:“用欺騙的手段獲取婦女/兒童對自身擁有的人身權,獲取家庭/監護人對兒童的監護權,并自行處理”。
2、未成年
考慮到調查的可行性,如訪談對象有可能不會十分準確地記住被拐賣/騙的日子;所以,本項目將調研對象的“未成年”,限定在19周歲以下。
3、 婚遷流入婦女
婚遷指的是通過婚姻途徑進行地域性流動。就本項目的一大調研目標人群而言,她們通過婚姻途徑從云南、廣西流入調查地,并在調查地獲得居住權。因此,她們為婚遷流入婦女。
4、 性服務婦女
從命名的公正性、準確性和效用性出發,本報告用“性服務婦 女”指稱直接用性服務賺取錢物的婦女。
6、廉價勞動力
從實際出發,本項目將廉價勞動力定義為:每小時工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線的勞動力。
三、流入地目標人群流入的階段性特征
1、福建
福建的目標人群為非法/非正常收養兒童和性服務婦女。
(1)非法/非正常收養兒童
在調查的閩南、閩中、閩西地區,近二十余年來收 養兒童的態勢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1)? 1978年之前。由于計劃生育政策尚未全面實行,在當時,一方面,在“多子多?!钡膫鹘y觀念支配下, 許多農村家庭收養別人送養的男孩或女孩作為“童養媳”或“童養婿”,其中尤以收養女孩居多,而且是常見的和公開的現象,收養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養老和幫忙做家務干農活;另一方面,農村家庭一般少則有三、四 個,多則達到八、九個孩子。相應地,家庭所謂送養和收養的行為多數為一種互相交換多生育子女的行為。
2)? 1980-1990年代中期。在這一時期,計劃生育的嚴格執行與“多子多福”觀念逐漸形成矛盾和沖突,?作為一種民間調適,收養孩子現象呈上升趨勢,但收養 的兒童多為本地那些違反計生政策出生而沒有戶口的 “黑戶”兒童。總體上,這一階段的特征表現為隱蔽性, 有中介人介紹,存在金錢交易,但買賣特征不明顯。
3)1990年代中期以來。由于計生政策的執行成為考核農村干部政績的一個主要指標,特別是2000年的 “嚴打”后,非法/非正常收養兒童現象逐漸呈減少趨勢。調查地收養孩子的家庭所收養的孩子中,女孩大多仍為本地那些既超生又是女孩者;男孩則以外地販入的居多。這一階段收養兒童的現象十分復雜和多樣,主要表現 為:第一,收養行為十分隱蔽,族親或朋友大多互相包 庇; 第二,收養的男孩的來源以外地,外地女孩的收養人數則相對較少; 第三,男孩的收養費遠遠高于女孩;第四,一些中介人或人販子利用事實存在的“買方市場”,將介紹或拐賣/ 騙兒童收養作為一種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因此,這 一階段雖然收養兒童的數量下降了,但是收養行為的 非法性和收養程序的非正常性卻在增強,非法/非正常 收養兒童正在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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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服務婦女
近30年來,在福建從事性服務的婦女主要表現出以下特征:
1)? 低齡化,文化程度不斷提高。據福建省公安部 門對1993-1994年查獲的1171名性服務婦女的調查 分析,年齡在25周歲以下占59%;文盲及小學文化程 度的占65.7%。而到了2001年底,20歲以下的占56%;文盲及小學文化程度者占39%,初中以上文化者占61%,還有少數是 中專、大專學歷的。
2)? 來源地、身份日益多樣化。在性服務婦女中,外省流入的占60%左右;先是以山區農村戶口者為主,后來發展到農村、鎮,甚至城市戶口并舉,出現了多元化的趨勢。
3)? 未婚者的比例不斷擴大。據有關調查,1986年 以前性服務婦女中已婚和離異者占絕大多數,未婚者所占比例不超過40%。而到2001年,在上述子項目報 告寫作者所調查300名性服務婦女中,未婚者占63. 3%。這反映了性服務婦女已由以已婚、離異的為主逐漸過渡到以未婚者為主。
2、 江蘇
就作為基本調查地的徐州而言,云南籍被拐賣/騙未成年婚遷婦女的流入基本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 初始階段。在1980年代初期,改革開放促進了人口流動,不少青年男子外出打工,帶回了資金、信息 和新觀念,也有的帶回了妻子。這一階段可以認為是自由戀愛式的流入,拐賣/騙的現象比較少。
2) 發展階段。1985、1986年以后,江蘇逐漸成為被 拐賣/騙婦女/兒童的重要買方市場,云南籍婦女/兒童 由拐賣/騙這一途徑流入江蘇的現象迅速增加,至 1988-1990年形成高峰。最高峰時,一年被拐賣到徐州的外地婚遷婦女就有2000-3000人。
3) 滾動發展階段。1993年以后,先期的婚遷流入 婦女到徐州的婦女開始介紹家鄉的婦女過來,形成滾 動發展,也使不少村莊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云南籍婦女比較集中的現象。在這一階段,完全強制性的拐賣現象減少,出現了“人帶人”現象。其中,不乏雖然自己生 活得不好,但看到“介紹”別人過來可以賺錢,在利益的 驅動下從事拐賣/騙,從而使自己從當初的受害者變成害人者的婦女。
4) 萎縮階段。2000年以后,一方面,由于全國進行 了對拐賣/騙婦女的專項嚴打,解救了一大批被拐賣/ 騙的婦女兒童;相關的法制宣傳力度加大,群眾的覺悟提高了,法制意識增強了,買婦女的非經濟成本加大了,“購買欲望”減弱;另一方面,由于流入地經濟的發展,老百姓生活較以前富裕,未婚女青年外流減少,未 婚男子也娶得起當地女子了,外地婦女的“買方市場” 萎縮,拐賣/騙婦女成婚的現象大幅度減少?,F在徐州每年流入的外地婚遷婦女為幾百人,而立案的拐賣婦 女兒童案件也已由過去的一年幾十起、上百起下降到目前的一年幾起。
3、安徽
安徽的目標人群為廉價勞動力和婚遷流入婦女。
(1)? ?廉價勞動力
在調查的舒城縣和天長市,廉價勞動力基本特征為: 來自云南、廣西等地貧困山區的外來勞動力居多;玩具廠等工廠的廉價勞動力中女性居多;有大量的未成年廉價勞動力。
(2)? ?婚遷流入婦女
在調查地,婚遷婦女的流入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 1980-1990年代中期,主要為流入地未婚男子通過人販子直接購買;一是1990年代后期到現在,主要為雙方通過流經地相親或打工時結識女方后成婚,但其中或多或少均具有欺騙和買賣的成分,其中大多為男方向女方隱瞞自身不利條件。
4、浙江
浙江的目標人群為婚遷流入婦女和性服務婦女。
(1)??? 婚遷流入婦女
婚遷婦女流入可分兩個階段。一是1984-1990 年。婚遷婦女在流入婦女中占絕對多數,其中,不少為被拐賣/騙者;一是1990年至今。流入婦女中婚遷者大幅度減少,打工、經商者占了絕大多數。與此相對應,被拐賣/騙流入成婚者減少,被拐賣/騙流入的廉價勞動力增加。
近二十年來,外省婚遷婦女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流入浙江:第一,已婚遷流入婦女“滾雪球”式的介紹(“拐賣/騙”);第二,流入地男子在流出地打工、經商認識,或直接到流出地“找對象”認識后帶回流入地成婚或介紹給他人成婚;第三,直接被拐賣/騙至流入地成婚。
(2)??? 性服務婦女
近二十幾年來,在浙江從事性服務的婦女的一般特征為:
1) 16-25歲的青少年構成主體,而其中21-25歲者又成為主體中的主體;農村戶口者占絕大多數;
2) 來自外省者不到1/3,本省戶口者占絕大多數;
3) 性服務活動地主要在浙江省,以外省為主要活 動地者占1/3左右;
4) 包括未婚和離婚/分居在內的無配偶者占絕大 多數,而無配偶者中,又以未婚者為主體;
5) 無業/待業、農民、個體經營者構成職業主體, 即,其職業結構為無業/待業——農民——個體經營者 類型;
6) 文化程度在1980年代末為小學—- 初中—-文盲半文盲類型,1990年代末轉為初中——文盲半文 盲——小學類型。而無論在1980年代末還是在1990 年代末,初中文化程度者都超過了 1/3。
其中,來自外省者中,有些人或是在未成年時被拐賣/騙至浙江成婚或打工,后被騙/賣從事性服務;或是 在未成年時被拐賣/騙至浙江直接從事性服務。近年來,與流出地以打工、經商為目的外流的大幅度增長相對應,由此被拐賣/騙至浙江從事性服務的婦女的人數也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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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山東
山東調查地外來婦女的流入可分為幾個階段:1) 1982-1990年代中后期,流入婦女主要是婚遷婦女,絕大多數為被拐賣/騙者;1990年代中后期以來至今,流入的婦女包括婚遷和打工兩種類型,婚遷婦女中被拐賣者減少,但出現了以打工、經商為誘餌的拐賣/騙婚姻。
四、目標人群的類型分析
上述對各省目標人群流入的階段性特征的分析, 目的是了解和明晰在不同的社會一經濟一文化背景下被拐賣/騙婦女兒童流入的變化, 探尋和把握這一變化的規律和發展趨勢。如下為對目標人群進行整體分類分析:
1、非法/非正常收養兒童
就總體而言,非法/非正常收養兒童的特征為:收養家庭往往依據家庭是否生育子女、已生育的男/女孩人數、家庭經濟實力以及被收養兒童的容貌和健康實施兒童的收養;收養兒童的來源,過去以本地家庭的送養者為主,千禧年前后以收養外地被拐賣/騙者為主; 目前被收養兒童與收養家庭的關系、接受學校教育、與社會和同伴的交往、人格心理的發展等都比較正常。
農村非法/非正常收養兒童現象之所以長期存在, 并在千禧年間進一步蔓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政策方面,主要是當地農村計劃生育管理和戶籍管理上存在漏洞。根據計劃生育政策,農村育齡夫婦頭胎生育存活男孩的,實行避孕或節育;頭胎生育存活女孩的,可在間隔數年后再生育一胎; 違反政策超額生育者,處以罰款。因為調查地農村大多數育齡人口均常年外出打工,較難進行超生人口的確認,加上 對當地干部來說,“超生”的出現屬重大工作失職,所以,當地對計劃生育外出現的兒童,大都認作“收養兒童”,處以“罰款”。而當“超生兒童”與“收養兒童”混淆在一起時,通過“被罰款”,“收養兒童”的收養也就獲得了合法性。
第二,在法律方面,主要是公眾對相關法律不了解,尤其是農村地區的公眾(包括干部)法律意識的薄弱;但從另一方面看,更與農村地區有關法律信息的可獲得性較低密切相關。
第三,在經濟方面,主要是貧富差距的擴大使得送養、介紹送養/收養甚至拐賣兒童成為某些人脫貧致富的重要手段。由于千禧年間貧富差距不斷擴大,一些較貧困者把向有收養孩子愿望和能力的家庭介紹收養對象,從中獲取介紹費,乃至以拐賣/騙、偷盜兒童牟利當作一種賺錢的途徑。而將孩子送他人養育的家庭,大多為較貧窮的家庭。將孩子送人后,這些家庭既避免了因超生被罰款,也大多可獲一筆不菲的送養補償金。由此,將多生育孩子送人成為一些較貧困家庭減少經濟損失和增加家庭收入的一大手段。
第四,在民俗方面,主要是傳統風俗的作用和出于擴大家族勢力的需要。在閩南、閩中地區,由于歷來民 間推崇“多子多?!薄ⅰ皟号p全”、“生男傳宗,養女待服”,收養、互送子女是一種歷史久遠的民風,而注重以增加家族成員為途徑,提升家族在當地社區所擁有的地位,也是某種社會生活的傳統。因此,農村家庭多有收養孩子(包括男孩和女孩)的愿望;而千禧年間經濟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其中的多數家庭有經濟能力實現這一愿望,從而收養兒童在一些農村社區成為某種“正?!爆F象。
在這一背景下,非法/非正常收養兒童的現狀主要 表現為以下幾方面的特征:
首先,就收養家庭對收養兒童的選擇看,
(1)??? 收養家庭對收養兒童性別的選擇往往依據家庭是否生育子女或已生育的男/女孩人數。一般來說,如未生育或只有女孩幾乎都收養男孩;若只有男孩,才收養女孩。
(2)??? 生育一男一女者,往往依據家庭的經濟能力確定收養兒童的性別。千禧年一個男孩的收養費少則 1—1.5萬,多則3—4萬;一個女孩的收養費大約為0. 2 —0.5 萬。?
?(3)??? 被收養兒童的容貌和健康是收養家庭決定是否收養的一個重要因素,對收養兒童體檢已成為不少收養家庭確認收養前必經的一道“手續”。
其次,就被收養兒童的來源看,在1990年代以前,主要是本地區村與村之間直至同村的家庭與家庭之間存在送養與收養現象。1990年代后,被收養兒童的來源逐漸轉向以外地為主。這是因為,收養家庭認為來自外地的兒童即使長大成人后也不易與親生父母接觸,逃回的可能性較??;二是外地介紹來的或販賣來的兒童不易引起鄰里和社區的覺察,尤其不易引起當地計生干部的注意;三是外地尤其是經濟貧困/欠發達的農村和山區存在著賣方市場; 四是收養兒童的家庭大多存在著“只要雙方 愿意,付了錢的就是正常和合法的”這一觀念。
第三, 從收養的渠道、途徑和程序來看,除兩例分別為通過“兒童福利院”收養和“打工仔轉手”外,其余四例均為“中介人 介紹”收養, 均存在“金錢交易”現象。即,大多數收養為“非法收養”。
第四,從目前被收養兒童的各方面發展現狀來看,被收養兒童與收養家庭的關系、接受學校教育、與社會和同伴的交往、人格心理的發展等都比較正常。
2、廉價勞動力
對廉價勞動力的調查主要在流水線操作工和藝員中進行,其特征和生存狀況主要表現為:貧困和對家庭的責任是流出的主要動力,經濟的急需和技能的缺乏是其成為廉價勞動力的主要原因,帶有欺騙性質的勞動力輸出網絡在其流動中具有關鍵性作用;勞動和生活環境不良,公民權利受損,發展機會匱乏;在流入地缺乏應有的社會支持網絡。
具體地說,首先,就流出背景特征而言,
(1)??? 目標人群均來自貧困山區的貧困家庭,必須承擔對家庭及家庭成員(包括兄弟姐妹)的責任,而其中 最基本就是經濟支持。
(2)??? 由于家庭的貧困和需要早點掙錢養家,她們未能更多地接受學校教育,多數人在初中未畢業時就離開家庭外出打工,還有不少人根本就沒上過學。
(3)??? 帶有欺騙性質的勞動力輸出網絡在她們的流出和流入中有著關鍵性的作用。目標人群中的藝員的流出多數是經由勞動力中介網絡實現的,而這一輸出 網絡一般由培訓、輸出、接收三個環節組成。在進行工作介紹時,介紹人或中介組織往往夸大工作的優越性, 隱瞞其中的缺點和不足,不說明工作者應有的權利。 由于這些介紹人/中介組織以工作介紹者的身份出現, 有的還打著政府勞動部門的旗號,很容易獲得目標人群和她們父母的信任。
其次,就生存與發展的現狀特征而言,
(1)??? 目標人群的勞動力價格大大低于當地的同行, 相比較而言,可以稱為廉價勞動力。與當地同行的月工資1500- 3000元相比,她們的月工資收入僅占1/2 — 1/10;其次,她們日均工作時間為15-16小時,當地同行的日均工作時間為8小時,她們的工作時間大大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是當地同行的兩倍;再次,如果按每天工作 15小時、每月30天計算,其每小時的工資僅0.7元一 1.6元,這一勞動力價格無疑是低廉的。
(2)??? 工作環境較惡劣,生活條件較差。電子加工業的勞動場所條件很差,不但有環境污染,還存在著安全隱患;她們很多時間在露天工作,并往往超長時間工作,工作場所沒有休息的地方。而無論流 水線作業還是演出,經常性的加班加點,也使得目標人 群難以得到正常的飲食和休息。
(3)??? 公民權利受到侵害。目標人群中多數人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沒有為她們交納應交納的各類社會保險費用;而那些簽了合同者,也只有簽或不簽的權利,不僅難以對合同的條款提出異議,合同中有關她們應有的社會保障的內容也是缺失的。她們沒有節假日,沒有休息日,沒有加班費,沒有醫療保險。有的企業主給她們包吃住,但是一旦生病,企業主便不支付工資,她們只能小病不休息,大病回家。可見,她們包括勞動權益在內的的公民權益受到侵害。
(4)??? 職業發展機會匱乏。由于職業知識和技能的 缺乏,她們只能成為廉價勞動力;由于廉價勞動力從事的是非技能性的、勞動密集型的職業,經常超時勞動, 她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工余學習以充實和提 高自己,企業主也不可能花費財力、物力和時間對她們 進行培訓;由于缺乏一定的學習和培訓,她們始終只能是廉價勞動。而廉價勞動力的“吃青春飯”(體力型)而 非“吃技術飯”(技術型)決定了她們難免更容易被年青力壯者替代。因此,事業發展對她們來說是一種奢望, 她們對于未來的設想如她們所說,只是“多掙一點錢后 有一個穩定的歸宿,不要再在社會上漂來漂去”。
(5)??? 心理健康狀況不良。由于過早地離開家鄉掙錢養家,工作缺乏保障,勞動時間過長,工作的被迫性, 發展機會渺茫,社會支持網絡缺乏等等,目標人群缺乏生活安全感,許多人處于對生活的擔慮之中。
3、婚遷流入婦女
就總體而言,未成年被拐賣/騙婚遷流入婦女的特征為: 在流出地的生存條件較差,生活壓力較重;多數的流出為不充份知情卻具有理性,但對于流入地缺乏了解; 在流入地的生活水平處于中等,但平均滿意度較低; 有一定的家庭事物決策權,也存在權利受損現象; 通過某種自我策略化運作,被拐賣/騙婚遷流入者的身 份在使她們處于某種不利境地的同時,也成為她們實 現自我保護的武器。
具體地說,首先,就其被拐賣/騙前的生活背景而言,主要表現為:
(1)??? 流出地均為貧困或較貧困農村或山區,其家庭 經濟條件大多較差,或與流入地相比有較大差距。此 外,家庭結構不全/功能匱乏者也占較大比例。
(2)??? 除了家務勞動力外,作為家庭的主要勞動力之 一,絕大多數人從小承擔繁重的家庭勞動,絕大多數人均低于小學畢業文化水平,有的甚至根本沒上過學,即,她們中的絕大多數人生活壓力沉重,被剝奪了享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而絕大多數人希望以自己的努力改善家庭生活。
其次,就其流動意愿與流動原因/目的而言,主要表現為:
(1 ) 極少數為被暴力(如迷幻藥迷倒)拐賣者,少數為完全不知情者(如以做生意為名的拐賣),大多數為不完全知情者。即,她們中的大多數人雖然愿意嫁人,但是在對所嫁之地、所嫁之家、所嫁之人完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成婚的,而她們的娘家也會因她們的成婚而或多或少地獲得經濟的回報:這類不完全知情的婚姻也屬于拐騙婚姻/買賣婚姻。
(1)??? 均從貧困地區流向較富裕地區。賺錢、過上輕松的生活、看一看外面的世界是她們外流的三大原因; 通過外流改變自己的生存狀況,使自己獲得較好的發 展,是她們共同的目的。事實上,打工、結婚、做生意是千禧年間來拐賣/騙者在貧困地區對婦女實施拐 賣/騙的三大“誘餌”。
(2)? ? 無論是未成年者還是成年者,盡管其流出具有 迫切性,但其對流動的實施卻均是一種包括了對目的、 途徑、安全性、可能的結果等在內的理性思考。只是限于生存環境,知識的缺乏成為她們上當受騙的最根本的原因。
第三,就其在流入地的生存與發展狀況而言,主要表現為:
(1)????流入家庭并不是如人們一般想象的是流入地的赤貧家庭:實施收買需有一定的財力,遠赴千里之外去“騙”或“買”妻子,并將其帶回需要一定的經濟實力的支持; 另一方面,他們之所以到較貧困地區去“領媳婦”,一個關鍵性的原因在于流入地婚娶所需費用超出了他們的經濟能力。這兩方面的原因決定了實施收買或拐騙“妻子”/“媳婦”的家庭是流入地處于中下經濟收入水平的家庭。
(2)? ? 就對在流入地生活的心理接受度而言,愿意成婚者(被拐騙者)和不愿成婚者(被拐賣者)相比較, 愿意成婚者的心理接受度更高,更容易適應,滿意度更高,評價傾向于肯定。這表明,成婚的自由度(包括成婚意愿,以及對入嫁地區、入嫁家庭、配偶的知情選擇度)與婦女婚后生活的接受程度成正相關關系:成婚自由度越高,對婚后生活的接受程度、適應性和價值評判就越高, 反之則越低。
(4)??? 被拐賣/騙婚遷流入婦女在流入家庭都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多數人還要承擔家庭承包田或口糧田的勞作,應該說她們的勞動十分繁重。但她們對此或認為與老家相比還是這里輕松;或認為雖然累但有錢掙,強于在老家的累卻無錢掙,即她們并未認為這一勞累已成為生活壓力,這與有關被拐賣/騙婚遷流入婦女在流入地生活的刻板 印象有較大的差異。
(5)? ?就總體而言,每一位婚遷流入婦女均不是“完全無權者”,她們多多少少均擁有一定的家庭事務決策權。
(6)??? 以急速同居、懷柔/暴力、合法性、生育為四大策略,流入家庭一步步實現了被拐賣/騙婚遷婦女的基本穩定:?相比之下,暴力的效果是最差的,其結果大多為被拐賣/騙婦女逃離。與此相對應,處于不利境地的被拐賣/騙婚遷流入婦女也發展出了一套各具特色的生存策略, 逐漸營造起并繼續營造著有利于自己的生 存環境。正是在這種具有自我意識的抗爭中,在自我權利的定位中,被拐賣/騙婚遷身份不再總是具有壓抑和控制的力量,而是在某種程度上轉化為拐賣/騙婚遷流入婦女自我保護的盔甲乃至武器。
4、性服務婦女
就總體而言,未成年流出后被拐賣/騙從事性服務或未成年被拐賣/騙從事性服務的婦女的特征為: 在流出地的生存條件較差,生活壓力較重; 對家庭有較強的 責任感;多數為被親朋好友以“打工”為名拐賣/騙進入 性服務;在流入地,受到較多的不公正對待,權利也受到較大侵害。
(1)??? 大多數是被親戚朋友以“打工”為名拐賣/騙至流入地,被迫或被強迫從事性服務的。
(2)??? 其中的一些拐騙活動具有某種組織化的傾向,流出地的拐騙者與流入地的接收者之間已形成某種組 織/網絡化運作。
(3)??? 流入地對房屋出租、外來人口等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對商業性性交易的打擊存在“關女罰 男”的性別不公平對待。
就未成年流入從事其它職業或成婚,后被拐賣/騙 從事性服務者來說,主要特征為:
首先,就其流入前的背景而言,
(1)? 目標人群的流動均為由貧困地區向富裕地區、 由內陸山地向沿海平原以及(已婚者)由貧困家庭向富 裕家庭的正向梯級流動??梢哉f,流入地的經濟富裕和地勢平坦是最大的拉力,原居住地經濟貧困和交通不便是最大的推力。
(2)? 目標人群受學校教育程度均在初中以下且未接受過職業培訓。
(3)? 目標人群的家庭都較貧困,并且,有的母親早亡、父親再婚;有的父母失和,家中缺乏應有的溫馨。 即,無論是物質還是情感,流出家庭對目標人群的吸引力都較低。
由此,出于對生存社區的不滿,更是出于對生存家 庭和自己生活的不滿,目標人群均從小就有逃離家庭和家鄉,尋找一種新生活的愿望。而對家庭的責任感, 又強化了她們的這一意愿,使這一愿意升成為一種“外出闖一闖”的沖動。
其次,就其流動和從事性服務的主體性而言,我們可以發現:
目標人群之所以“聽信”任何有關富裕地區的 信息(包括招工信息)的邏輯前提是她們在流出前均生活在傳統農業社會,而這一社會基本上是一個以誠信 為基礎的“熟人社會”。只是,那個帶她們出去的人(包括親友),已生活在以法律為基礎的現代工業社會—— “陌生人社會”,而法律出現的前提是人與人之間的非誠信。由此,當一味信任他人時,她們的被騙、被賣,甚至被親友騙/賣就難以避免了。
對這一“聽信”的第二個解釋是目標人群所見到的事實:當聽到那些被拐賣/騙的親人、朋友、鄰里、村人 等等親口描述較流出地好得多的流入地生活,處于生活重壓下的目標人群來說,被拐賣/騙就降低了危害性,成為一條擺脫貧困,開始新生活的“好路子”。
對這一“聽信”的第三個解釋是目標人群在流入地的境遇。即使境況并未如拐賣/騙者所說的那么好,但入地也給她們的生活打開了一扇窗戶,讓她們看到了生存和發展方式的多樣性。所以,她們并不后悔被拐騙,不愿馬上返回家鄉,甚至有的會與拐賣/騙者成為朋友, 或者說,拐賣/騙者成為其地緣性支持中的重要支點。
由此,與一般研究結論認為被拐賣/騙流出婦女是 “盲動”、“輕信”、“無知”不同,本調研報告認為被拐賣/ 騙婦女的流動是建立在流出地社會發展和文化背景基礎上,以改善自我和家庭生存為導向的一種選擇。
第三,就其在流入地所受到的對待而言,
(1)??? 目標人群在流入地受到了不平等對待, 權利因此受損。進一步看,在這一不平等對待之下,目標人群的支持網絡是短缺、稀缺乃至缺失的——她們所獲得/依靠 的支持只是“點”的支持,而不是網絡型的支持。大多只能以逃離來應對權利被侵害,亦使得目標人群長期處于心理失穩狀態,身心健康受損。
(2)??? 目標人群進入性服務領域是被騙的、被迫的和無奈的,其在性服務領域的從業也是高風險性的。
五、千禧年間拐賣/騙婦女兒童現象的運行軌跡及其規律
綜合上述的分析,可將近十余年來中國大陸地區 拐賣/騙婦女兒童現象的運行軌跡及其變化規律主要綜述如下:
(1)??? 在對兒童收養的管理方面,1990年代以后,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抓緊和人口管理制度的嚴密,城市 非法/非正常收養兒童現象大幅度減少。但在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口管理制度存在靈活性的農村,非法/非正常收養兒童的現象反而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2)??? 流出地的推力和流入地的拉力的存在形成兩地對異地婚姻的供求關系。而這種供求關系可以形成合法正規的婚姻市場,也可以形成非法乃至犯罪的婚姻市場,這一性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第三股力量——兩地的助力。
(3)??? 相比較而言,被拐賣/騙婚遷婦女在流入地處于邊緣地位,屬于弱勢群體,流入地的政府、社區組織 和非政府組織為改善這些婦女的生存和發展狀況,已做了不少工作。其中,安徽省天長市和舒城縣有關部 門為婚遷流入婦女特別頒發的“黃色結婚證明”、“黃色 準生證”,就在維護婚遷流入婦女,尤其是未成年婚遷流入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較好的作用。
這表明,政府重視解決拐賣/騙婦女兒童問 題,不斷加強對被拐賣/騙婦女兒童合法權利的保護。 而事實上,在制止拐賣/騙婦女兒童現象的發生,維護 被拐賣/騙婦女兒童合法權利中,政府的主導性力量和作用確是必不可少的。
(4)1990年代以前被拐賣/騙成婚的婦女/大齡女童所生育的子女現已進入青少年期,他/她們中的許多人對母親的身份感到心理不適,而這反過來也造成了母親的心理壓力。如何較好地解決這些被拐賣/騙成婚者子女的心理問題,應當引起社會的關注。
本文原載《浙江學刊》,原標題為《華東五省云南/廣西籍未成年被拐賣/騙婦女/兒童流入地個案研究》,作者王金玲,浙江省社科院社會學所。篇幅所限,文章有所刪節。圖片來源于網絡,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系版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