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晗?|?清華大學法學院
【導讀】4月10日,阿里巴巴調查結果出爐,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罰182.28億元。其實,互聯網的劇變其實早已開始:國外,歐美早已發起互聯網反壟斷行動;國內,輿情洶涌之下,反壟斷大潮也涌向網絡平臺。人們感到,超大網絡平臺正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角色,甚至出現了隱隱取代政府部分職能的實力和趨勢。原因何在?
本文全面分析網絡平臺權力的生成機理。文章指出:“平臺權力”并不意味著法律地位,而是實際控制和無形支配。任何個人和組織,只要能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貫徹其意志,即構成一種權力。網絡平臺本以“去中心化”起家,平臺權力是以軟性治理代替強制統治,但隨著平臺技術進化及其對社會的全面滲透,他們逐漸因“鏈接”而掌握平臺準入權、資源調配權、實際管制權等巨大權力,進而重新走向中心化和封閉化:就像早期西歐一樣,如今各大網絡平臺已形成各成一體的“領土”范圍及規則體系,變得越來越“封建化”,以便將用戶圈在自己“領土”之內,而用戶卻不容易發現自己已被支配。隨著互聯網基礎設施進一步升級,個人身體乃至萬事萬物都將接入互聯網。這意味著平臺行使私權力、實現私主體治理的趨勢必將進一步加強。在對其作出評價和應對之前,我們都需要清醒地理解其權力的來源和發生機制。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21年第1期(2月刊),原題為《平臺權力的發生學——網絡社會的再中心化機制》,僅代表作者觀點,特此編發,供諸君思考。
平臺權力的發生學
——網絡社會的再中心化機制
在很多方面,Facebook更像一個政府,而不是一個傳統的公司。我們有這個龐大的社區,相比其他科技公司,我們更是在實際制定政策。
任何生活在智能社會中的人,都能夠感受到互聯網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的巨大力量。平臺不但已經成為個人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費花園,而且日益成為掌握支配權力的社會組織。近年來,平臺的權力已經達到了極高地步,甚至涉足主權國家的核心權力領域。2019年臉書公司發布的數字貨幣Libra甚至跨越了民族國家的主權邊界,意圖成為一種世界貨幣;貨幣所具有的諸種類國家權力——無論是立法權(交易規則和程序的設立)、行政權(交易規則的執行)和司法權(糾紛解決機制與程序規則)——都會伴隨數字貨幣的大規模使用應運而生。平臺已經開始挑戰和分享民族國家以政府為中心的治理體系。
本文無意對平臺權力做出規范評價,而是追溯當今網絡平臺權力的邏輯起源。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并非僅僅簡要梳理平臺崛起的歷史,而是從社會發展和法律結構的底層脈絡,探究平臺權力崛起的重要邏輯步驟。
▍平臺權力與“私治理”
熟悉法律制度和政治理論的讀者,可能會對“平臺權力”(platform power)的說法產生疑問:為何用“權力”來描述平臺?畢竟,在經典理論中,只有政府才被認為擁有“權力”(power),私主體則只享有“權利”(rights)。
實際上,當人們使用“平臺權力”的時候,是將“權力”界定為一種社會學概念——其表示的是實際支配,而非法律地位。正如馬克斯·韋伯所言:“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系里哪怕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任何個人和組織,只要能夠不顧他人反對而強行貫徹其意志,即構成一種權力。
相對于政府的公權力而言,平臺的權力常被稱為“私權力”(private power)。換言之,平臺在實際運營,尤其在它與用戶、服務提供商乃至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中,進行某種“私治理”(private governance)。因此,思考平臺權力問題時,必須從傳統公私二元結構轉向“公權力-私權力-私權利”的三角關系。這頗類似于,在大型新聞媒體出現之后,法律中圍繞表達權的“國家-個人”二元模式,逐漸轉變為“國家-媒介-個人”的三角關系。
從經濟模式的角度而言,平臺是數據時代的集市和商場。但平臺和用戶之間并非簡單的契約關系,更是一種社會關系。平臺基于技術能力和經濟優勢,超越了契約雙方的平等結構,居于社會關系中的優勢地位:它既非傳統的市場,因為平臺存在內部的等級結構與外部的影響力和控制力;它也不是單純的企業,因為平臺內部常常采取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對外部常常展現為中介組織。
僅從事實而言,平臺針對平臺上的其他主體(包括商戶和用戶),已經享有至少三種權力,且很容易在有意無意中濫用。
一是市場準入權。毫無疑問,平臺掌握著互聯網和信息時代的基礎設施。我們可以把平臺想象為一個含括整個社會的巨大商場,它可以通過設置各種各樣的準入門檻和內部規則,決定其他商家是否能夠入駐平臺;而商家在營業過程中,須遵守平臺制定的各種規則,才能夠進行商業活動和社會活動。于是,小型商家、創業企業和其他組織相對于平臺而言,議價能力和談判資格進一步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特別是智能手機的普及),網絡空間和現實空間的分界愈發模糊,公與私的劃分也逐漸消解。平臺作為一種私人主體,開始具備了公共設施的屬性。試想,當絕大多數人都接入一個或幾個平臺的時候,平臺的重要性和基礎性絲毫不亞于電力公司和自來水公司。所以馬云曾經說過:“我們認為未來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務會是企業繼水、電、土地以外的第四種不可缺失的商務基礎設施資源。”
二是資源調配權。眾所周知,平臺可以通過自身的規則制定權和技術、信息、資本優勢,針對其他商家實現競爭優勢,針對用戶進行精準推送,甚至進行個性化定價。平臺通過算法,來設置資源分配和調配的規則(例如交易規則、支付規則和糾紛處理規則)。無論是入駐平臺的商家還是海量的用戶,都很難有機會參與制定平臺規則,而只能被動接受。對于平臺的參與者而言,平臺規則跟正式法律同樣具有影響力。
平臺的資源調配權的基礎和前提在于數據汲取權。在智能社會,數據資源的基礎性地位不言而喻。平臺可以憑借其獨特的便利,在用戶數據獲取方面占有巨大優勢。具體而言,用戶和平臺的合同多是格式條款——用戶要么全盤接受,要么放棄使用平臺。在點擊“同意”的那一刻,平臺通過用戶授權,收集、掌握和處理海量個人信息:無論是身份信息,還是購物記錄,乃至點擊記錄、瀏覽記錄,更不用說位置信息、語音信息、文字信息等,都在收集范圍之列。平臺甚至可以收集進駐平臺的商家信息,以用于自己的商業模式開發、規劃和發展。在這個意義上,平臺更像一個巨大的實驗室,收集海量的材料進行試驗,尋找下一個發現。再如,在個性化定價中,電商平臺針對用戶的權力分為三步:收集數據、用戶畫像、個性化推送。用戶畫像和個性化定價有賴于外行難以理解的算法。算法賦予了平臺在信息權力上的支配地位,即便算法透明化,由于外行很難看懂復雜的代碼,實際上也等于沒有公開。
三是實際規制權。平臺雖然在法律上仍然是私企,卻在事實上有規則制定權、行政執法權甚至糾紛裁判權。比如,淘寶平臺即制定了規范在線電子商務交易的《淘寶規則》,甚至還設立了專門機構,規范網店和用戶之間的交易行為,一旦網店和用戶之間產生糾紛,該專門機構即負責裁決糾紛。
平臺權力的法律基礎,是平臺對信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以及平臺與用戶之間的協議。值得強調的是,平臺權力有時亦來自法律法規的授權:為實現有效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常將執法權委托給平臺行使。域名服務商ICP備案的初審權即是典型例證。而且,法律法規在設置網絡平臺義務的同時,也常常將信息內容的監管權部分授予網絡平臺。畢竟,在處理信息內容的發布問題上,平臺具有明顯的信息和技術優勢,能夠更快速、敏捷和準確地做出反應。
類似的情況在大洋彼岸也日益明顯。諸如油管(YouTube)、臉書(Facebook)和推特(Twitter)之類的超級平臺,已經在多年營業過程中發展出了極為龐大而復雜的系統,負責審查用戶發布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網站條款、用戶協議和內部規定,甚至負責裁判圍繞內容發布所產生的糾紛。2019年,一份提交到美國國會的法案草案指出,平臺“有權規定新聞發布條款的實體也有權規定新聞的內容”。美國報紙協會主席則說:“臉書和谷歌是我們首要的規制者。”
有意思的是,平臺的實際規制權有時也來自用戶的要求。若用戶認為平臺上顯示的內容冒犯了自己,或者違反社會規范,他/她會向平臺“舉報”。平臺為獲取客戶好感,回應用戶需求,也需采取措施處理和調解此類糾紛。互聯網商業化以來的法律天條——“通知-刪除”規則——的根本原理即在于此:若有人在平臺上發布侵權內容,被侵權人有權通知平臺刪除內容;只要平臺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就可以免除連帶責任。這一條款在保障平臺發展的同時,也讓平臺獲得了審查和決定內容發布的權力。平臺也主動希望這么做,否則會影響平臺的客戶滿意度,影響對新用戶的吸引力,影響與其他公司的合作,最終影響盈利和發展。
正如互聯網具有突破邊界的特性,超級平臺本身也常常具有跨國營業特性。平臺因此還需要依靠內部規則來處理復雜的跨國法律問題,解決各國用戶之間的糾紛。無論是亞馬遜、谷歌、臉書,還是阿里巴巴、抖音、滴滴,都面臨此類挑戰。相對于各國政府來說,平臺是私營公司,是監管對象;但相對于各國用戶而言,平臺構成了事實上的治理機構。在民族國家的邊界之間,平臺開創了自己的私治理空間,在其中實行自己的社會整序機制。平臺的確像早期互聯網烏托邦主義者設想的那樣,相對獨立于工業世界的政府。然而,平臺所創建和維護的用戶社區,卻超乎了烏托邦主義者的設想:平臺沒有成為網民自我治理和平等參與的場域,而是成為一種類政府組織。
平臺本身也因此有了社會權力的自我意識:新媒體平臺意識到自己不僅僅是社交平臺,也是社會治理機構;電商平臺意識到自己不僅僅是信息中介,也是市場管理主體。為了正常營業,它們需要從幕后走向前臺,創建、促成和維護圍繞平臺形成的網絡社區,負責維護秩序、落實規則和解決糾紛。平臺越大,用戶越多,涵蓋領域越廣,管理權力就越多,治理責任就越大。
私人組織具有社會權力,并非互聯網時代的新現象。歷史上,很多公司也曾經如此。眾所周知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即具有發行貨幣、決定戰爭與和平、締結條約、市政建設等權力,實際承擔了殖民政府的職能。在19世紀末的美國,鐵路、石油、鋼鐵等領域的壟斷公司,對國民生活和國民經濟的影響不言而喻,甚至出現了J. P.摩根家里的客廳比美國國會還要重要的情況。在某種意義上,19世紀末的鐵路公司是平臺的原型:它同樣擁有市場準入權、資源調配權和實際規制權。當然,J. P.摩根和范德比爾特這樣的大亨肯定會為今天的互聯網平臺驚嘆。相比于實體經濟需要長期投入和漫長運營才能形成巨大權力,如今的網絡平臺幾乎是用一代人的時間便脫穎而出。然而,細究其發展邏輯,我們仍然能從互聯網本身的生長來梳理平臺權力的發生過程。
▍互聯網平臺權力的形成過程
(一)1.0:通信的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
在某種意義上,互聯網的發展是一部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不斷斗爭的歷史。
早期的互聯網是工程師之間的通信網絡。從技術角度而言,互聯網從誕生之初即秉承去中心化的設計哲學:不同于傳統電話系統的中心交換模式,互聯網采取了分布式的包交換模式。就技術背后的社會哲學而言,互聯網的設計理念具有反中心化的傾向,力圖塑造一種全新的、獨立于傳統社會的“賽博空間”。這種思想傾向的典型代表是約翰·巴洛(John P. Barlow)1996年在達沃斯論壇上發表的《賽博空間獨立宣言》。這一宣言代表著互聯網商業化之前的理想。彼時,互聯網仍然是一種解放性的力量:它試圖沖破傳統組織(無論是來自工業社會的政府還是公司)對社會權力的壟斷。這種邏輯遍及各代互聯網社會應用模式的發端之處。我們可以在21世紀早期中國各大學的BBS論壇(如北大未名、一塌糊涂、清華水木、南京大學小百合等)找到此類“心靈家園”的感覺——以信息分享為核心,抑制商業化和規制。
與此同時,互聯網社區的治理哲學也發生在后冷戰時代的社會思潮之中。世界范圍內興起了一種新觀念:以治理(governance)替代統治(government)。它試圖打破傳統社會中以政府公權力為中心的治理模式,提倡多中心、非政府、多元化的治理體系。在治理手段上,它呼吁從傳統的強制轉向軟性的協商。在此種理念之下,無論是商業組織、非政府組織還是非營利組織,都應分享社會治理權。無論是公共管理中的多中心治理理論,抑或是法學中強調的社會規范(習慣法),都試圖淡化政府在公共治理中的中心地位。這也為后來互聯網公司實行“私治理”提供了觀念基礎。
然而,20世紀末期的互聯網商業化開始逐漸推進了中心化的趨勢。伴隨著更加可視化的萬維網(WWW)的出現,更多的普通人進入了互聯網。隨之而來的是各種門戶網站(如雅虎和搜狐)、搜索引擎(如谷歌和百度)和早期電商網站(如eBay)。在同一階段,互聯網的技術基礎設施也呈現出中心化的趨勢:TCP/IP協議、域名系統和根服務器等互聯網基礎資源的分配、爭奪和治理問題凸顯出來,最終形成了一種中心化的管理體制,即負責域名系統治理的ICANN的誕生。
需要說明的是,在這一階段,互聯網公司與傳統的大型企業并無本質區別,二者都只是在某個領域居于領先地位,而并未獲得針對全社會的影響力和掌控力。究其本質,早期經過商業化的互聯網(一般來說直至2008年)塑造的仍然是一種弱聯結社會,主要聯結的是計算機與計算機,社會普及率尚不高。
但早期互聯網商業化為后來的平臺崛起提供了商業模式的雛形。商業化伊始,互聯網公司就采取不同于工業經濟的營業模式——通過免費使用互聯網應用,吸引海量用戶加入,打造用戶黏性,最終通過流量來獲取廣告收入,實現盈利。從一開始,互聯網公司就非常清楚:投放廣告,就需要精準;要精準,就需要數據收集和處理。諸如谷歌和亞馬遜這樣的互聯網公司,透過搜索記錄或購物記錄,來追蹤分析用戶偏好,對應匹配廣告和推送。在針對用戶的數據汲取和分析手段上,它們尚處于粗糙的初始階段,因為主要任務是吸引眼球,而非獲取用戶信息。免費邏輯成為互聯網商業運作的基本模式,對后續的平臺化影響深遠。
任何用于抵抗控制的技術,都有可能成為實現控制的利器。世紀之交,已有論者看到,互聯網公司在沖破舊有中心化體制后,再度實現中心化。2000年,兩位理論家指出:“如今我們正目睹著跨國公司間為了建立和鞏固對新的信息基礎設施的準壟斷的一場競爭。各種電訊公司、電腦硬件和軟件生產商及信息與娛樂公司正在兼并和擴張它們的業務,搶著瓜分和控制生產網絡的新大陸。……新的通信技術提出了新民主和新社會平等的承諾,事實上卻已創造出不平等與排外的新路線……”
(二)2.0:媒介的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
早期的商業化互聯網,逐漸形成了以門戶網站為代表的中心化信息散播模式。究其實質而言,此類公司與傳統的傳媒并無多大區別,世紀之交最為火熱的雅虎公司曾被視為一家傳媒企業。
真正開始推動互聯網公司平臺化的核心發展趨勢,是2005年開始的Web2.0以及社交媒體的興起。在所謂用戶原創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的新模式之下,網民開始從被動的信息接收者,變成了主動的內容生產者,典型的例子是博客(以及后來的微博)、社交網站的誕生和視頻分享網站的發展。它們改變了一對多的傳統信息傳播模式,轉而進入多對多的傳播模式。網民成為發布信息、軟件和內容的主體,很多互聯網公司也開始平臺化,“用戶”的概念正式出現。互聯網開始了又一輪去中心化的運動。
然而,這種看似去中心化的趨勢,很快演變成為中心化。金融資本看到Web 2.0的巨大潛力而不斷涌入,在大浪淘沙之下,一些超級平臺最終從眾多新興互聯網公司里脫穎而出。面對海量用戶發布的信息內容,互聯網公司開始面臨治理的任務,互聯網平臺正式興起。
這一階段的平臺化進程同時伴隨著互聯網覆蓋范圍的擴張。Web2.0時代大量網民的參與,使得平臺的用戶越來越多。隨著無線網絡的發展和智能手機的出現(如2007年蘋果推出iPhone,隨后華為、小米等中國品牌智能手機也紛紛加入競爭),以智能手機為基礎的諸種應用應運而生,特別是微信和WhatsApp的出現,代表了超級網絡平臺的最終崛起。從2008年開始,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互聯網開始塑造了一個強聯結社會,人與人之間的聯結逐漸開始蓋過計算機與計算機的聯結,互聯網的普及率進一步提高。正是由于更多的人接入了互聯網,軟件開發者開始逐漸將代碼發布在平臺上,普通用戶則生產海量的文本、圖片、視頻等內容,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糾紛和爭議,內容治理因此成為主要問題。逐漸平臺化的互聯網公司開始承擔日常的、實際的治理職能。我們今天耳熟能詳的超級互聯網平臺,要么創立于Web2.0時期(如臉書),要么經歷了Web2.0的改造(如谷歌)。
?(三)3.0:社會的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
Web2.0還只是當前的平臺權力的社區結構基礎,如今后者已經升級為“智能物聯網”。2016年后,隨著通信技術和商業模式的進一步發展,互聯網開始加強社會領域的超級聯結程度:不僅聯結設備,而且也聯結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此進程雖然還在進行之中,但其基本邏輯脈絡已經逐漸清晰:平臺在以去中心化的名義沖擊傳統實物經濟的同時,其商業格局和治理結構進一步中心化,治理機制也進一步中心化。互聯網治理因而成為全面的社會治理問題(而非早期的域名系統治理問題),涉及每一個擁有智能手機并連接入網的人。由此,平臺能夠接入海量用戶和資源,構建信息網絡和交易網絡的合體,形成生態系統和互動機制,進而通過技術手段和規則制定,實現社會控制。
從發生學的角度而言,超級平臺的崛起在這一階段主要做了三件事情——用戶擴大、領域拓展和信息擴展,后兩個方面是我們觀察的重點。
從覆蓋領域而言,互聯網平臺開始逐漸拓展到實體產業,而不限于信息產業。新趨勢的要害在于平臺化的互聯網公司開始逐漸跳出傳統的文化內容領域,進入了實物經濟領域。又一次,免費的邏輯、共享的理念和創新的修辭,成為新興網絡資本沖擊舊有市場秩序的有力武器,典型代表是所謂的“分享經濟”(sharing economy)。如同早期的文件共享軟件沖擊傳統的文化傳播模式(如百度百科取代傳統的百科全書),現今,網約車平臺正在沖擊傳統的出租車行業,住宿分享平臺的規模逐漸超過傳統酒店行業。分享經濟在初始階段宣揚社會共享觀念,打破個人獨占而排他的物品所有權和控制權,打破傳統組織對資源配置權和交易撮合權的壟斷。
正因如此,分享經濟公司傾向于自稱平臺僅僅提供中介服務,并不參與交易。與此同時,電商平臺也打破了傳統商店和商場模式,消除了中心化的交易場所;但隨后亦重新塑造中心化的格局,甚至開始朝著線下實體店發展。電商平臺已經開始將傳統的商場擠進了歷史。
一句話,“連接”,而非“擁有”,構成了平臺權力新的產權基礎。由此,平臺掌握信息流、資金流和貨物流。正是逐漸下沉到實體產業的趨勢,使得互聯網平臺的資本量級得以突破。2016年,在美國,蘋果、谷歌、臉書、亞馬遜等巨頭的市值突破5000億美元,徹底超越傳統工業巨頭(如石油、金融、制造、軟件)。在中國,阿里巴巴和騰訊也日益超越傳統巨頭。網絡平臺獲得了傳統工業公司巨頭夢寐以求但無法達到的空前社會影響力。
從信息擴展角度而言,互聯網平臺掌握了大數據,其影響力不僅僅體現在經濟規模上,也體現在社會滲透力和控制力上。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和網絡實名制的落實,用戶的真實信息不斷積累在互聯網上。基于云計算的數據挖掘技術被大規模運用之后,商業主體的數據留存在云端,個人在各個階段留在不同網絡環境中的軌跡和記錄也被整合起來,從而能夠被平臺全面且深入地了解、分析與掌握。平臺相對于商戶和用戶處于支配性地位,主導著其行動、判斷和選擇。
▍結語:開放與封閉
平臺將大量交易中形成的大數據作為生產資料進行再生產,并運用算法做出決策,影響用戶選擇與判斷,甚至塑造用戶的消費欲望。伴隨著更為精準的認知和推送能力,平臺的技術與信息優勢也變得更為巨大。然而,這種平臺相對于用戶和其他社會主體的權力,卻出現了日益明顯的封閉化趨勢。
隨著平臺權力的增長,互聯網應用也逐漸趨于“封建化”。就像現代早期西歐民族國家沖破天主教帝國和神圣羅馬帝國一樣,如今各大平臺已逐漸形成了自成一體的“領土”范圍及其法律規則和觀念體系——如同現代早期領土國家之間簽訂的《奧格斯堡條約》(1555年)所言:“誰的領地,誰的宗教。”(Cuius Regio, Eius Religio)在早期,用戶可以通過搜索引擎檢索到全網信息。如今,很多平臺變成了“有墻花園”(Walled Gardens):一般的搜索引擎已經很難搜索到其他平臺的內容。
反過來,各大平臺自身的搜索功能,已將用戶圈定在自己的“領土”之內。用戶會因為高度路徑依賴而進入“信息繭房”:人們的視野開始局限于自己所熟悉的平臺,即經常使用的APP;因為成本限制,人們不愿輕易轉到其他平臺,哪怕功能類似甚至質優價廉。如今,互聯網法律中熱門的“可攜帶權”問題(即用戶是否可以單方面把自己在A平臺的數據整體遷移至B平臺),本質上即源于此。與此同時,在平臺的自有領地之中,用戶也日益難以察覺到平臺的支配力量。
互聯網應用趨于封建化,不僅僅涉及平臺與用戶之間的關系,也不僅僅涉及不同平臺之間的關系,它更關涉互聯網本身的發展趨勢。從一開始,互聯網就秉承開放、共享、流通的價值理念,而且在技術架構層面通過設計來努力實現,在社會應用層面也有過很多嘗試——無論是開源運動還是知識共享。時至今日,隨著互聯網的平臺化乃至整個社會的平臺化,互聯網似乎正在從開放走向封閉。信息內容、用戶數據乃至實物資源,都在不斷加入設有邊界的平臺體系,并受到平臺內部的算法處理和評分機制的管理。
可以想見,隨著互聯網基礎設施的進一步升級(如5G商用和物聯網普及),以及算法和人工智能的發展,個人身體乃至萬事萬物都將接入互聯網。平臺行使私權力、實現私主體治理的趨勢,必將進一步加強。平臺不但為人提供服務,也為人際社區制定規則、做出決定——它掌握了實質的社會權力。而互聯網的封閉化趨勢,或許也將伴隨虛擬空間與物理空間的進一步融合,變得更加不可逆轉。無論是接受,還是試圖改變,關心互聯網以及關心社會的人,都需要從深層邏輯中理解平臺權力。
本文原載于《文化縱橫》2021年第1期(2月刊),原標題為“平臺權力的發生學——網絡社會的再中心化機制”。注釋從略,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敬請聯系刪除。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系本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