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早

近日來,面對相似的交通案件:飆車、酒駕,從杭州的胡斌到魏志剛,從南京的張寶明到成都的孫偉銘,公眾對類似事件的反應大致在幾塊場域游動:一是針對名車、“富二代”的仇富心態,為弱勢群體代言;一是關于飆車、酒駕究竟該屬于“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理爭論;一是司法機關是否“徇情”,是否隱瞞真相,肇事者是否“拿錢買命”的正義質詢。

應該說,在各自的領域(法學、社會學、政治學),這些討論都具備相當的推動意義。需要指出的是,這幾大場域的討論,是各自孤立的,就像8月15日開始的為期兩個月的全國“嚴厲整治酒后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專項行動”一樣,都帶有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意味。這些討論的成果,采取的舉措,就像大海中的幾個孤島,彼此不相關聯,無法融合成一種長期的、常態的倫理建設,為中國原始化的道路倫理填補任何空白。

或許我們需要一種整體性的考量:我們究竟擁有怎樣的道路倫理?我們是如何看待人與車、車與路、車與車之間的關系的?今年井噴式的人/車交通事件可以為建立新型的道路倫理提供何種啟示?沒有這種整體性考量,我們最終所能得到的也許只是幾起判決、數月嚴治與長久的不安全感。正如有媒體指出的那樣:“國民的日常生活,80%的行為都應該靠道德自律,如果處處羈法、時時祭法,則法不勝法,訟不勝訟,廟堂江湖幾無寧日矣。”(《新民周刊》2009年第22期)

中國人如何看待汽車

汽車是不折不扣的舶來品。它不是從中國文化中生長出來的,遠在中國社會開始城市化與工業化之前,汽車就已像驢子運往貴州一樣,來到中國。在此前的民間生活中,只有受驚的奔馬,與汽車有著相類似的危害能力。與奔馬不同,由于汽車在路上的強勢地位,它們還被視為特權階級、壓迫者的象征。

1919年,北京大學學生傅斯年自外歸校,一輛飛馳而過的汽車濺了他一腿的泥水。傅斯年回到宿舍大發牢騷:“凡是坐汽車的都應該槍斃!”這并不是“軼事”,我們翻開當年的《新潮》還可以看到。傅斯年的憤怒,并不僅來自衣物受污,他表達的是對特權階級的憤怒。

就在這一年的5月19日,清華學堂學生梁實秋隨同學從海淀進城搞“街頭演講”,地點在前門外珠市口。講演開始后,人越聚越多,群眾的情緒也越來越激昂,這時有三兩部汽車因不得通過而亂按喇叭,頓時激起了眾怒,不知什么人一聲喝打,“我們一擁而上,用旗竿打破了汽車玻璃,汽車狼狽而逃,我們不知道汽車里坐的是什么人,我們覺得坐汽車的人大概挨打不算冤枉。”日后梁實秋對當時的情緒有所反思:“我當時感覺到大家只是一股憤怒不知向誰發泄,恨政府無能,恨官吏賣國,這股恨只能在街上如醉如狂的發泄了。”把對政府與官吏的“恨”發泄到過路的汽車身上,當然因為“汽車”被視作某種特權的符號。這種心態到今日仍不鮮見,最多憤恨對象稍稍細分為“公車”、“豪華車”而已。

可以想象,通過這些事件,汽車與“特權”、與“惡”的聯結,在民間記憶中會不斷被凝固、傳承下去。路人與汽車之間,似乎天然就存在著強烈的對立情緒——這當然不是作為交通工具的汽車的錯。

于是,在中國社會,“汽車”及汽車的駕駛者,天然地被理解為“強勢”一方,而路人則是當然的弱勢群體。如何平衡雙方的強弱態勢,只能寄希望于法律與交通規則的制訂與執行,而關鍵在于“嚴刑峻法”的嚇阻與遏制作用,這是中國傳統的良法思路,也是近來一系列交通事件中強烈支持死刑的民意基礎。

然而,在今天,事實上汽車已經不再是特權、壓迫的象征,路上的強弱之勢已經極大地復雜化了。那些發生在車車之間、人車之間、車路之間的糾葛,也遠遠不止是強弱的平衡問題。這種簡單化、情緒化的判定只是一種假象,也許能夠極大地調動人們的情緒,卻無助于一個恰當的、良好的道路倫理的實現,當然,更不可能帶來井然有序的道路秩序。

路上的“叢林法則”

有過在中國,尤其是在北京開車經歷的人都知道,如果嚴格按照交通規則或“文明駕車行為規范”來駕駛的話,你基本上寸步難行。你按照規定的限速行進,后方會是一片不耐煩的喇叭催促聲,而且會制造出許多不必要的變線行駛;你按規定保持與前車的車距,那你有可能兩三個小時都不能駛離環路的出口,因為不斷地有別的車加塞兒到你前面;街道的兩邊都停滿了車,你只能忍受一輛三輪車或自行車在你前面慢慢地滑行……對規則的遵守與否,實際是一個不斷博弈的過程,久而久之,中國的駕駛者會形成普遍的心理預期:能爭一點就要爭,能搶一點就要搶,如果被逮到算命不好,逮不到就賺了。

站在行人的立場看,滿街的汽車似乎都處于一種非理性狀態:為什么要開那么快?為什么要闖紅燈?為什么看到斑馬線仍不減速?——這不是大陸獨有的現象,1960年代柏楊就曾抱怨過“臺灣的斑馬線是用來引誘行人被車撞死的”。為什么要駛入非機動車道與行人爭奪空間?

駕駛者同樣也有著自己的理由:沒有紅綠燈,卻有斑馬線,我為什么一定要減速?有紅綠燈,我更要“看見黃燈趕快走”,不然一個紅燈一路紅燈,得耽誤多少時間?行人為什么不遵守交通規則,為什么要在黃燈甚至紅燈時橫穿馬路,不管那里有沒有斑馬線?

矛盾不僅存在于人與車之間,也存在于車與車之間。曾經有出租車司機教誨筆者:“大公共總喜歡逼過來嚇你,其實他看著呢,你不理他,他也不敢真軋過來!”7·28北京東五環特大車禍之后,也有大貨車司機坦承:他們在環路或高速路上看見小車,會逼近把它們嚇跑,“小車不就是開得快嗎?又不禁撞!”

這些想法與行為,呈現出的是中國道路赤裸裸的叢林法則。每一個人都覺得別人應該遵守規則,每一個人又都在打破規則,同時規避由此可能帶來的懲罰。而管理部門也總在“制訂—執行—反彈—調整—執行—反彈”的循環怪圈之中打轉。這種叢林法則,是前工業時代的道路倫理。那時的行人無原則地要給車輛讓道,所謂“巡城御史”一類的城市管理者根本不處理這類交通糾紛。

應當承認,各方力量的博弈一直在進行。北京出現過多起外國人志愿制止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的現象,也有司機因為限行、雙實線等不合理規定將交管部門告上法庭。但相對于中國蒼白的道路倫理,這些努力都過于渺小,中國的道路仍舊是一座叢林。

或許正是“叢林法則”的屬性吧,法律會在不同的立場之間搖擺,因為“公”和“婆”都是有理的,執法者只能隨著時勢的變遷調整自己的腳步。某段時間出臺的交規有“撞了白撞”的惡謚,意味在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情形下,司機不對交通事故負責,這一條例引發了鋪天蓋地的罵聲。后來天平向另一端偏移,又變成發生交通事故,司機無論是否違規,都必須承擔一定責任,這下開車的人又炸了:難道司機有原罪嗎?

胡斌案之后,在波濤洶涌的對“飆車”的討伐聲中,有曾經的“二環十三郎”表示不滿:不讓開快車,那為什么不干脆限制所有排量大的車上路呢?

在這樣的情勢下,“修法”或“嚴打”怎么可能真正解決問題呢?

在中國的親身經歷告訴筆者,在叢林法則下,駕駛者能否顧得上行人的感受,大可存疑。叢林法則里根本沒有禮讓的空間。要從根本上解決交通問題,必須從頭建設工業社會的道路倫理。

倫敦人為什么敢闖紅燈

建設道路倫理,是且只能是一個系統工程。它需要制度、法律、社會、倫理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道路問題的難度正在于,它不是一個單獨的問題,不是修訂立法或完善規章制度就可以畢其功于一役的事情。中國近代以來的思維慣性,就是凡事喜歡設計一個一攬子解決方案,渴求畢其功于一役。如果辦不到,就恨鐵不成鋼,甚至直指“國民性”,由此衍生出諸多神話。

流傳較廣的神話之一,是“西方人都遵守交通規則”。而且說得有鼻子有眼,諸如德國某地,瑞士某處,深夜汽車/行人都不闖紅燈,并且上升到“闖紅燈是違反法律”的高度。筆者倒不是要質疑這些個案的真實性,但是仔細想想,會發現這種“類敘事”都相當靠不住。西方國家,地域如此遼闊,環境如此多樣,豈能人人如一?具體到每個地區,每件案例,每條法規,在它產生、適用、穩固的推進過程中都有著多種可能性,多個選項,怎能以一句“西方人”概括全數?

筆者在倫敦的時候,就發現經常有行人闖紅燈,不同膚色,不同身份,概莫能外。問當地留學的朋友,他說:以前在劍橋的時候,確實沒人闖紅燈,到倫敦來,看見大家都闖紅燈,他習慣不闖,還被人嘲笑,說“不要把劍橋的惡習帶到我們倫敦來!”后來他也就入鄉隨俗了。

看到這種現象,很多人不免會想“原來鬼子也不遵守交通規則”,好像找了一張護身符,從此自己也可以放心違規。其實應該思考的是:別國的道路倫理跟我們有哪些不一樣?最簡單的區別便是,倫敦那么多人闖紅燈,但筆者沒見過汽車闖紅燈,更沒見過有汽車急速沖向斑馬線,一副要把人撞飛30米的模樣。

根據筆者觀察,倫敦行人之所以闖紅燈,是對“紅燈法則”的自適性調節。紅燈是用來調節交叉道路的穿越時間的,但是道路流量變化不居,如果左右方空無一車,行人仍然在那里苦等紅燈變綠,也可以看作一種資源浪費,因此有的道路設計行人通行按鈕來控制紅綠燈時間(中國也有,但基本形同虛設)——《中國不高興》告訴我們,德國官員提供的信息是:在德國如果行人等候超過47秒,他們是會闖紅燈的。至于劍橋,筆者認為不存在闖紅燈的問題——小城里人少汽車少,紅綠燈也少。

倫敦行人為什么敢闖紅燈?首先是倫敦的街道比較窄,很少看到六車道八車道的大路,超過三車道的路中心一般都設有安全島,這意味著,行人即使闖紅燈,他闖過的也是一條五六米寬的街道,這是一個相對容易掌控的距離。

更重要的是,行人對來往的車輛有信心。汽車不闖紅燈,在城市一般都是慢速行駛,即使碰到闖紅燈的行人,汽車也會停下來等行人通過。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這種人與車之間的信心是如何建立起來的?

相對而言,行人不太容易理解駕駛者的心情,因為沒有類似體驗,一般來說行人也不需要掌握汽車交通規則,比如過馬路時單會左看右看,沒想到后方還會有左轉右轉的車殺到。反過來,駕駛者應該可以體會行人的難處。何況還要加上汽車較之行人的客觀強勢,因此“車讓人”是世界通行的法則。試想,如果“闖紅燈”不成為一個交通問題,為什么要動用法律資源來處理這種問題?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理解、禮讓,才是一個社會健康的道路倫理,也是這個社會的文明標志之一。

道路倫理的“教”與“誅”

《荀子·富國》云:“故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依筆者看,中國道路的最大問題,就在于“不教而誅”。我們的駕駛教育,跟所有其他品種的教育一樣,落后、敷衍、唯技術。上過駕校的人都知道,老師在缺斤少兩的課程中教給你的,只是所謂的“駕駛技術”,完全不含有“道路倫理”的內容。學得再好,你也只掌握你和自己那臺車的關系,至于車與路,車與車,車與人的關系,都得靠你在日后的摸爬滾打中自學成才。這種方式大大提高了馬路殺手的出產率。

筆者詢問過一些在北美或歐洲考駕照的朋友。他們說,基本上當地的理念是認為“人人生而有能力開車”,開車是不用學的——有了自動擋車之后,這句話簡直就是真理。要學的是如何處理道路上發生的各種情況。多倫多的一位朋友說他考駕照,不需要上什么駕校,但他必須要與一位教練共同在實際道路上駕駛超過58小時,才能獲得駕駛執照。很明顯,在實際道路上的這58小時,不僅是一個駕駛技術的練習過程,而且是一個道路倫理的傳承過程。

另有一位朋友,曾在美國因酒駕被拘。他說,當時他報出所屬公司后,警察都驚呆了——在美國,中產階級很少犯酒駕這樣的“低級罪”,還不只是因為酒駕違法,而是在主流觀念中,酒駕被視為沒有自我控制能力的表現,有過酒駕經歷的人,幾乎肯定會被公司開除,再找工作也會遭遇到很大的阻礙,其風險成本之高,足以使中產階級不敢越雷池一步。這種將酒駕與個人能力聯系起來的看法,也構成了道路倫理的一部分。

法院的判例,也是一種“教”。這種判例,不能動不動是車毀人亡的重大車禍,那種慘狀雖然觸目驚心,但敵不過人類的僥幸心態——人人都覺得倒霉的不是自己。而是一些很平常的事例,比如變線時發生剮蹭,何種情況下是誰的責任——這個問題筆者一直在打聽,但似乎沒有人能說得清楚,難道一定要自己經歷過各種情形,才能明白嗎?

還有一種“教”面對的是整個社會的心態。魏志剛事件發生后,杭州電視臺主播憤怒地質問:“你是趕著去投胎嗎?”請不要認為這樣的問題是迂腐的,或只是一時之憤語。整個社會在道路上將浮躁的心態展露無遺,一切只是為了一個“快”字,是不是真的就是必要的、不可逆轉的?事實上,我們正在走著現代化的老路,想當年,美國的大工業生產也是何等講求效率,戰后飛速發展的日本又是怎樣被批評為“經濟動物”,1980年代香港又如何自嘲為“車多地少人沒禮貌”。如果重走老路,仍不能避免老路上的種種磕絆坎坷,那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后發優勢又在哪里?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文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