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
與民族這一共同體相比,作為一種思想理論的民族主義卻只有二、三百年的歷史。15世紀以降,民族主義大致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呈現出三種基本的表現形態。第一個歷史階段是文藝復興以來,特別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以來西方民族國家形成過程中,所逐漸鍛造出來的對于西方各主要民族的政治認同,以及圍繞著這種認同所日漸豐富的文化形態。這一政治與文化雙重推進的民族主義伴隨和促進著歐美各主要民族國家的建立與發展。
民族主義的第二階段,則是20世紀以來亞非拉各弱小民族在擺脫政治奴役時,產生出來的民族獨立運動和民族文化認同意識。這一時期的民族主義是在帝–殖民主義的刺激下發生的,與前一種形態的民族主義有著重大的區別。它對于民族國家的政治訴求和各個民族傳統文化的認同,呈現出全權主義的強勢特征。
民族主義的第三個階段可以說是20世紀末隨著美蘇兩大陣營的解體以及當今政治、經濟、文化的全球化進程所表現出來的對于各自民族全方位的政治和文化認同,這一階段目前還剛剛開始,它的發展趨勢以及內在的問題雖尚未明朗,但端倪卻已出現。
雖然存在著這樣那樣的不同,但總的來看,現代以來的民族國家作為一種以民族為核心凝聚力的政治共同體,都具備種族、地域、人口等民族國家的基本要素,并將合法性建立在主權的基礎之上。相應地,民族主義也就有了種族、文化、政治等多個層面。筆者認為,中國作為現代國家還沒有成熟完整地建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文化認同的迫切意義是相對有限的。而政治認同的基點在于建立民族國家,特別是建立什么樣的民族國家,政治認同是要承擔重大責任的,而且也是迫切攸關的。因此,我們目前最大的問題不是族群認同,也不是文化認同,而是政治認同的問題,這是一種政治層面的民族主義。
擔負現代國家合法性的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不同于古代那種對于民族的一般認同與忠誠,它是一種特定的民族意識,是以民族國家為訴求的。因此,從根本上來說,無論是西方的民族主義問題,還是中國的民族主義問題,無論是第一階段的,還是第二、三階段的民族主義形態,它首先是一種政治學意義上的民族主義,是一種政治的思想意識形態。對民族共同體的認同和忠誠,乃至奉獻,是民族主義的核心特征。
何謂民族認同?初步來看,民族認同首先是一種民族情感,這種民族情感源于一定的民族文化。按照對民族的一般定義,構成一個民族的基本要素是種族、地域、人口等,因此基于這樣一個基本的民族共同體中的情感維系和文化認同,可以說是一般意義上的民族認同。這種民族認同自各個民族形成之日起就存在著,往往是心理的、情感的、文化的、宗教的、血緣的,等等。不過,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這種意義上的民族認同還不是現代性意義上的民族認同。作為與現代民族國家一同產生的民族主義意義上的民族認同,在核心意義上是政治性的。雖然政治、法律意義上的民族認同并不排斥文化、心理、宗教、情感等方面的認同和歸屬,甚至還與它們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但作為民族主義形態上的民族認同,首先且主要應具備政治和法律意義,也就是這種認同是建立在民族共同體的政治合法性這一基點上的。沒有民族國家的建構,民族認同便失去了基礎。
合法性的政治認同體現為明確的政治訴求,它的目標是建立民族國家或民族自治的政治形態。正是在這種追求政治共同體的獨立主張中,民族作為一種政治身份或法律身份得到了認同,這種認同無疑具有法權上的意義,它的突出標志便是主權。因此,主權是民族認同的基本標識,只有在主權的框架之內,所謂民族才獲得了存在的依據。在此之下,民族認同還意味著對于民族文化和民族傳統的價值認同。也就是說,除了種族、地域、人口等基本要素之外,任何一個民族都有著自己獨特的文化和傳統。這種文化也許源于不同的宗教,也許源于不同的習俗,但經過長時間的演變和凝聚,它們構成了一個民族之所以具有自己獨特的身份并得到其他民族的普遍認同的正當性依據。
民族認同在現代性民族國家這一框架之內,具有主權與文化雙重的意義。作為一種現代性的意識形態,民族主義所訴求的正當性首先是它的合法性,其次才是它的文化性。不過,考察現代社會的世界歷史進程,我們看到,民族主義的主權意識和文化意識并不是天然和諧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們之間也會產生一定的矛盾和沖突,甚至這種矛盾和沖突有可能導致民族主義政治理論的內在危機。
文化作為一種經過長時間的歷史積累的結果,早在民族國家產生之前就已經塑造出來,而它的標志未必就一定與其國家主權相一致,甚至某個時期的國家主權,未必就是其民族文化的正當性代表。主權訴求的是一種政治和法律的權利主張,與文化并不一定合拍,甚至有些時候,一定的民族文化未必需要通過主權來表達,并不是任何一種民族的文化都非要與主權結合在一起。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現代民族國家是一種卡西爾意義上的“國家神話”。現代民族國家作為現代性的政治文化形態,從一開始就具有一種虛擬化的政治主張,似乎天然地把民族與國家聯系在一起。依照這種理論,仿佛一個民族就必然應該成為一個國家,民族對于成為國家的政治訴求具有天然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然而,這種政治邏輯,其實只是西方歷史在從中世紀轉向現代進程這一時期的特定形態,“民族”與“國家”這兩個維度的結合只是19世紀的一個巧合。雖然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必然性,但是否具有普世的意義,至今依然還是一個問題。
民族的還是普世的?
就西方政治理論來說,伴隨著民族國家而產生的民族主義并不是一種普世性的政治理論。對于這種民族國家的政治與法律意義上的剖析,也遠不是民族主義所能完成的。可以說,與這種民族國家相關聯的具有普世性的政治理論,并不是形形色色的民族主義,而是貫穿于民族國家建構之中的自由主義,甚或共產主義的政治理論。而就民族主義的實質性來說,它只能是自由主義的,即只有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才能為民族認同提供理論基石。這是因為民族主義只是一種中間性的理論話語,它所依據的只是一種以民族共同體為本位的政治框架,在這種框架之內,其民族認同就內外兩個方面來說都具有相當大的局限性,從中不可能引申出現代性的法治社會、民主國家和立憲體制。
從對外層面上來看,民族主義所訴求的民族認同往往是一種以民族共同體的國家主權為軸心的外部關系。它所追求的認同,是其他民族或國家對于某個民族作為一種獨立的政治單位的認同。這種民族認同在現代性意義上往往訴諸于國際法的政治法律框架,它強調的是主權這一國際法的權利主體。主權是民族認同的核心標志,也是民族認同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基礎。對于民族主義來說,一個沒有主權的民族,顯然還不能說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政治民族,只有擁有了主權地位并得到其他同樣擁有主權地位的民族國家的認同,民族認同才能得到證成。這樣一來,民族認同實際上就是一種國際法意義上的政治承認,至于這種主權的真正合法性與正當性,其實在民族主義的認同理論中并不具有核心性的意義。也就是說,究竟由誰來代表這個民族的主權,這個代表者有什么資格來成為代表,民族主義的認同理論并不深究,它訴求的只是外部關系的承認,即要求外部社會或國際社會對于民族主權以及這種主權下所包括的民族利益的承認。
顯然,在國際社會中,如果每一個民族都基于民族主義、以自己的至上性作為權利訴求的依據,就很難達成合理的政治承認,往往會出現國際法中的“強權即公理”的非正義局面。對此,民族主義是無法給予最終解答的,它顯然只能以更高的具有普世性的國際正義為基石。這種國際法中的政治正義原則,在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中可以得到恰當的應對,羅爾斯在《萬民法》一文中曾對此給予闡釋。
就國內政治來說,民族主義尊奉民族至上,作為個體的民族成員并不具有核心性的意義。民族作為一個政治單元,它所訴求的是一種國家或準國家的主權獨立或區域自治,為了達到這個最高目的,個體成員無論如何應該從屬于這一總體目標。因此,民族主義就其內在邏輯來說,是一種強勢的政治邏輯,對于個人,它更主要的是強調個體對于民族或國家的忠誠與奉獻。這種以無數的個人為手段的總體主義在民族主義的政治主張中具有天然合法性。上述民族主義的政治邏輯在20世紀以來的后進國家中越來越成為主導性的邏輯進路,對于這些國家,追求國家獨立、實現民族發展、擺脫殖民統治成為壓倒一切的首要政治任務,“民族解放”全面壓倒了“個人自由”。這種情況在當今世界的后進國家中也普遍存在,主權已經成為虛擬的專制符號,國家的一切權力都可以在主權的名目下胡作非為。
應該指出,這種民族至上的政治神話在西方現代國家的形成中雖然也曾或多或少地出現過,甚至在法德俄的國家進程中曾經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總的來看,現代西方的民族主義在其國家化的進程中實現了一種積極性的政治轉換。這種轉換的基礎在于,自由主義通過一種新型的政治架構有效地將民族主義所內含的強勢政治邏輯,扭轉成一種哈耶克意義上的、否定性的法律價值和自生自發的憲政秩序,從而使得民族主義在西方現代社會成為民主政治的一種副產品和補充。
如果排斥自由主義的政治理念,民族主義就有可能變成一種未經馴化的全權性力量,這種力量在人類歷史中,其產生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政治訴求和情感認同雖然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所內涵的暴虐成分、無秩的蠻力和怨恨的毒素卻是相當可怕的,甚至具有制造地域沖突、國家分裂,乃至解體人類文明的可怕后果。因此,給予民族主義一種建立在自由主義政治理念中的馴化和改造是極為必要和迫切的。這樣,在我們面前就提出了一個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是否可能的問題,或者說以如何建立以自由主義為政治理論基礎的民族認同問題。
以自由主義規訓民族主義
從普遍的層面來看,“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已是當今國際政治中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而對于當今的中國社會來說,這個問題則是一個更為內在和迫切的問題,在意識形態的高壓趨于松動之后,這個問題會更加突出,蘇聯解體之后俄羅斯所面臨的問題便是一個例證。
如果依然延續過去那種話語體系,單純從策略上尋求解決顯然是無效的。我們認為,應該積極地尋求一種具有普世性的政治理論,并由此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度框架加以解決。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以其憲政主義、法治主義、共和主義和民主主義的理論模式,為解決民族主義問題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因為自由主義的政治解決,不是民族主義的二元對立的強權政治,也不以意識形態的共識為前提,它所提供的乃是一種以個人的自由權利與幸福為核心的政治框架,并試圖通過民主與法治的途徑,以多元的自治為制度形態,在共和主義的協調中,來解決民族主義所提出的問題,這樣其實也就是提出了一個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理論。
其實民族主義無論是從廣義上還是從狹義上,它所面臨的核心問題,便是如何實現阿克頓意義上的那種將國家視為多個民族和每一個個體成員繁榮發展的大熔爐的問題。在此,我們并不刻意要證成一種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我們所強調的關鍵是如何通過自由主義來馴化民族主義,特別是馴化民族主義內含的毒素,并通過憲政主義的方式來整合民族主義,使民族認同的內外兩個方面能夠達到有效的協調。
憲政主義吸收了民主主義和共和主義的合理要素,并形成了一種成熟的制度模式和自由主義的價值指向,具有普遍的意義,并且也是在近現代的西方政治理論中得到了有效實踐。可以說,一種憲政主義的民族主義,為解決民族主義的理論問題提供了一個不但在價值層面而且在制度層面上的可行方案。憲政主義對民族主義的解毒和重構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立憲主義的國家,是一個阿克頓意義上的多個民族共和一體的以自由為價值核心的大熔爐式的國家。立憲主義的國家不是“國家神話”,而是一個憲法意義上的國家熔爐,它的主權是虛擬的,其資格享有者可以是這個國家中任何一個參與者,即所謂的人民主權或多元民族的主權,此時的主權為人民所共有或多個民族所共有。這個被公共享有的主權只能是虛擬的主權,正像英國的虛位君主一樣,它不具有實體性的絕對地位,而只具有虛擬化的象征意義。主權是一種虛擬化的法律符號,它作為一種工具和手段,目的是為了促進它所包含的各個民族、乃至各個個人的自由、幸福和繁榮。它是為了一個共同體的多樣目的而設定出來的,它的權力資格是被授予的。
第二,由于取消了國家主權的實體性地位,立憲主義的政治制度所圍繞的中心便是多樣性的自治原則。立憲主義的自治并不是極端民族主義的那種單純追求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政治獨立訴求,而是一種聯邦體制下民族自治,即每個民族都享有政治共同體的自治權利,都可以在保持自身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身份的前提下得到聯邦政治的憲法性認同,至于自治的具體內容、運作模式、制度架構、權力劃分等,則可以因時間和地域的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第三,憲政主義的核心正像前面所說的是通過一套法律制度來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因此這里涉及的一個中心原則便是個人自治原則。從個人自治原則來看,憲政主義之所以高于民主主義和共和主義,并能夠有效地整合民族主義之類的問題,關鍵也正在于它通過吸收自由主義的價值立場而確立了個人自治的法治原則。從憲政主義的角度來看,民族自治固然體現了民族主義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其更重要的一個方面卻是民族主義中的個人自治與民族共同體的關系問題,這個問題無疑應該納入法治主義的軌道,并得到憲政層面上的解決。在這種關系中,個體的價值應該在法律上予以明確的確認,而民族主義那種將民族至上視為最終目標的總體主義制度指向,顯然是有悖于憲政主義的民族理論的,也不是真正法治主義意義上的民族認同。
憲政主義的民族架構是多元的、自治的,在組織形態上是民主的和共和的,在目標上能夠有效地實現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對個人權利的保障。而狹隘民族主義由于局限于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政治訴求,因此是與憲政主義的多元共識相矛盾的,如果不對民族主義加以憲政主義的約束,其后果很可能是血腥的。
憲政民族主義對中國的意義
一個無法回避的事實是,中國民族國家的建構是在西洋列國的炮艦刺激下展開的,上述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之間的張力和沖突問題在近現代的中國歷史上表現得尤為激烈和富有戲劇性。回望百年中國歷史,在備受列強欺凌的屈辱之下,中國的情況如同伯林所謂的“壓彎的樹枝”,民族主義以激進主義的表現形態一路暢行。晚近30年,隨著改革開放的演進,革命黨的色彩日趨淡化,民族國家的構造意識日益凸顯,但與之相關的政治合法性問題并沒有得到同步解決。
首先從內部方面來看,當今面臨的日益嚴峻的港臺以及新疆、西藏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我們未能及時建構一個具有政治意義上的“民族認同”的現代民族國家。在對外層面上,困境也同樣是嚴峻而明顯的。今年8、9月間由釣魚島爭端所引發的大規模抗議活動,其民族主義的狂熱,是耶非耶,值得深思。在 “和平崛起”的過程中,在處理類似釣魚島或南海問題時,什么是我們的長遠和根本利益,這需要審慎的考慮和衡量。
民族主義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它與民粹主義的勾連。自近代以來,經過不斷的政治動員,“人民”走上了神壇,變成了圖騰,并最終演化為“文革”的癲狂。時至今日,“人民”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對“人民”的“質疑”本身都是可疑的。在此次“反日”游行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民粹主義的幽靈依然糾纏著現代中國,在其背后,其實隱藏的是嚴重的貧富分化、社會不公。種種敵對情緒和仇視心態,令人觸目驚心。“中華民族”尚未成型,而“人民”卻已真真切切地分裂了。只有在完成了政治合法性的制度構建之后,基于一種類似于“憲法愛國主義”的政治認同,“我們人民”才能團結在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大熔爐之中,鍛造出“中華民族”來;只有借助于憲政主義和法治主義,政治問題、社會問題才能通過法律途徑得以解決;此時亟須為狂熱、極端的民族主義解毒,以免重蹈德日俄早期現代國家的覆轍。
?? ? (作者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